引導語:你們對離職證明有什麼問題嗎?看看下面小編整理的問題,可不可以幫你解決問題,希望採納。
疑難解答
1 離職證明無非就是證明你與以前的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了,其它沒什麼用。
2 關於社保,兩地屬跨地區,查不到你以前的保險情況,跨地區轉保需要對方部門提供你的書面保險資料才行。
3 你跟現在公司人事溝通一下,說沒想到要離職證明,太遠了,開證明非常不方便。
4 實在不行,你可以將“證明”換成“承諾書”:本人向公司承諾所提供的個人資料(姓名,號碼,工作單位,等等)屬實,若非屬實願受免職處分。公司一定能通融的。試試吧!
為什麼用人單位必須要離職證明?
●法條連結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離職證明是證明勞動者已經與上家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沒有其他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的前提下,現在的企業知道我的用工風險已經降低或者是沒有了。一方面是企業的自我保護,另一方面也是出於公平競爭,由此離職證明對新單位非常重要。
當員工拿不出來,說原單位登出了,HR該怎麼辦?
我們HR能考慮到的情形有兩種:
情形一:上家單位已經登出。情形二:上家單位堅持不開具離職證明
針對情形一:
HR要去當地的工商查詢系統進行查詢,是否確實已經登出,一查就會一目瞭然。如果查詢到確實已經登出,則不需要他的離職證明,但是HR必須要把查詢到的資訊記錄下來,並存檔備案。
針對情形二:
針對上面提到的`案例,HR經過查詢發現並不是原單位登出了,而是原單位堅持不給戴某開具離職證明。不開具的原因很多,那新單位的HR該怎麼辦?
HR需要建議戴某,對上家企業以不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一般都會受理的。
因為在我們《勞動合同法》中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未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因此,企業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必須要承擔的義務,所以戴某可以對原單位提起仲裁,並拿到離職證明。
某高新技術企業招聘 1名資深售前技術工程師,經過人力資源部和售前技術部門的面試,雙方一致認定候選人王先生是最佳人選。於是,人力資源部和王先生溝通了入職的工資,職位,報到時間等。3月15日,王先生如約報到。在提供相關資料的時候,王先生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用人部門張經理認為,現在人手緊張,應該儘快讓候選人到崗。沒有離職證明,也沒有什麼關係。人力資源部謝經理卻擔心,這樣做可能會引起用工風險,但是人確實不好招。兩人也因此發生了激烈的爭執。後來瞭解到,王先生上家公司因為不想他離職,所以一直沒有開離職證明。請結合本案例分析,人力資源部應該怎麼做?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由於王先生無法提供離職證明,這樣會存在用工風險,主要在於王先生是否和其他公司還有勞動合同關係。人力資源部可以通過和王先生溝通,確認王先生與上家公司並無勞資關係,可以通過背景調查的方式對輔助完成本工作。考慮到王先生的特殊情況,雙方可以簽訂協議,說明無法出具離職證明的原因,並說明其應承擔的責任。另外,王先生有權利向上家公司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完成上述工作後,人力資源部是可以錄用王先生的。
新員工沒有離職證明,公司應當怎麼辦?
1、重複用工的連帶賠償責任
沒有離職證明,如果重複用工造成損失,公司無法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以,公司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公司可以明確由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賠償後,可以向員工追償。
2、控制主動權,掌握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首先,防範員工工作經歷等作假,入職登記表要完善,一定要增加這些內容:“知曉入職登記表記載事實為公司決定錄用的依據,保證所提供資訊不存在會造成公司誤解的任何遺漏,也不存在任何程度的虛假陳述,否則,將視為欺詐,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本人謹此授權某某公司查詢有關事項。員工簽字確認。”
其次,可以單獨和員工協議約定應當在三個月補充一份已經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否則,公司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個月時間足夠公司考察員工了。
還有,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需要約定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者沒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約定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可以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3、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防範商業間諜需要做兩點:控制資訊的傳播和控制接觸資訊的人。也就是儘量減少資訊的傳播,接觸資訊的人只有沉默的權利。
第一,明確哪些事項需要保密
第二,明確具體的保密措施
第三,明確保密的人員
第四,明確保密的責任,注意權利義務要對等
第五,公司承擔證明責任
4、嚴格的制度和管理
對於一個公司,特別是創業公司來說,人是最關鍵的。一個好的制度和管理能夠讓,無論是“好員工”,還是“壞員工”,都找到自己的位置。即時,某個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也會有其他員工努力防範和彌補。
如果,沒有嚴格的制度和管理,再多的防範措施,也都是一句空話。勞動法中,勞動者有人身依附性,所以用人單位承擔了很多責任。作為用人單位,要防範用工風險,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可能和員工簽訂幾個免責協議,就能夠免除責任的,需要平時用工管理中很多工作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