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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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語:你們是不是想知道單位未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怎麼辦?下面小編給一個案例分析你們看就知道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單位未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單位未給員工開離職證明造成的損失怎麼辦

小王原是北京某外資企業職工,因為與企業有加班費的糾紛,他不得不提出要求離開這家企業。隨後,他又找到了另一家企業。可是,他要投奔的新企業要求他提交從原企業離開的證明。因為他與原企業有糾紛,原企業以各種理由不給他開證明。這樣,原企業一拖就是三個月,而新企業又一再催促小王交證明。請問,如果小王因為原企業不給開離職證明,導致他丟掉現在的工作怎麼辦?能要求原單位賠償嗎?

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時需要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和社保轉移單。

本案中,小王所在的原企業有義務為他辦理離職手續。對此,他可與原企業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要求勞動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經仲裁後,還可到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沒有給員工開離職證明要不要賠錢

楊某2009年7月20日被某連鎖酒店錄用,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限為2012年9與3日至2017年9月2日。

此外,勞動合同上還載明,楊某同意根據公司的工作需要,在全國從事酒店服務崗位工作。公司則根據需要,結合楊某的能力或工作表現,可以變更楊某的工作崗位或職務並相應變更其勞動報酬。

2013年7月8日,楊某被派駐到密雲某加盟店任店長,同年11月8日,楊某被調離該崗位。楊某認為自己被調離的理由是其給該店造成了損失。

被調離後的第三天,公司通知楊某去齊齊哈爾籌備新店,楊某以腿傷為由拒絕,隨後,公司再次通知楊某去上海工作,併發郵件限其三日內到上海報到。楊某再次以腿傷及懷孕為由拒絕。

12月9日,楊某申請離職,理由為“個人原因,尋求其他發展”。

2014年3月,楊某向某公司求職,並被該公司錄用,該公司通知楊某,要求其攜帶原公司離職證明等材料於2015年3月25日下午2時到人事處辦理自謀入職手續。

因楊某無法提供離職證明,該公司決定不再錄用楊某。

楊某表示自己曾數次要求原單位給自己開具離職證明,但均遭到了拒絕,為此,楊某將原單位某連鎖酒店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11萬餘元。

庭審中,楊某向法庭提交了後一家公司為其出具的證明,證明中顯示楊某已被該公司錄用為“中英文文案策劃,基本工資為8000元/月,因楊某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為了避免勞動合同爭議”,該公司未能錄用楊某。

同時,楊某出具了其與原單位領導索要離職證明遭拒的簡訊記錄。楊某原單位則認為楊某後被公司錄用一事為虛假,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應當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是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連鎖酒店未及時應楊某要求出具離職證明,對楊某失去工作機會,產生經濟損失的後果負有責任,應當予以賠償,故判決連鎖酒店為楊某出具離職證明(已執行),並賠償楊某經濟損失2.5萬,同時駁回了楊某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