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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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的原因

離職證明離職原因,通常可以寫“勞動者本人原因”、“用人單位解除”、“協商解除”等等。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用人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不可列明不利於勞動者再就業的負面原因,否則有違《就業促進法》的求職平等原則。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根據《就業促進法》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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