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理誤區之三:打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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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此邏輯者,其思想多存一幻想:企業文化可以無中生有。“企業文化”一詞盛行當下,諸多企業管理者言及管理必論文化,少數管理諮詢師亦多視其為企業百病之首。然,實事求是講,“企業文化”雖常聞於耳邊,但諸位可曾清晰明瞭、篤定泰山、十拿九穩、胸有成竹地知曉企業文化為何物?而今是否仍懷霧裡看花、水中望月之模糊?

企業管理誤區之三:打造文化

企業文化在我等工作中若即若離,似如“遠看山如畫,近聽水無聲”,有形可表卻又無跡可尋,故使諸多管理者和學者常懷“但為君故,沉吟至今”之嘆、之惑,其可謂管理學第一謎題。企業文化究竟為何物?我曾論與諸友:企業文化是法規制度的產物,不可能無中生有。以時下“廣場舞文化”為例,文化若能無中生有,借予諸位諸葛亮之智及孫悟空之能,孰能造出廣場舞文化(非廣場舞活動)於歐美諸國,鄙人立馬跪下唱《征服》。歐美國家何以造不出廣場舞文化?理由很簡單:在私有制歐美,除馬路及荒野,多數地界皆有其主,若想跑到他人地界起舞,他人要麼向你索費,要麼告你非法入侵;即使國有公共場所,想跳廣場舞,須申請、登記,而後給你限地界、限時段、限時長、限人數、限規模,甚至納稅繳費,否則視為非法集會;遇有他人報警言其擾民,頃刻取締。國人於羅浮宮及莫斯科紅場起舞受阻即為此故。相反,公有制中國,多數地界皆為國有,歸屬全民,除商業活動外,對在公共場所自發性的群眾健身活動多無限制(公共場所另有規定者除外,如天安門廣場)。

同時,諸多廣場舞論法雖屬擾民可取締,但《黨章》規定我黨宗旨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故對群眾需求既論法亦論理(西方則論法不論理),以致“百姓擾百姓”、“多數人擾少數人”等違法行為在執法上遭遇“法律違反宗旨”的邏輯尷尬;再者,我黨立志為民謀利,故對群眾合理性健身需求,即使與法不符,除非危及國家安全穩定及他人根本利益,否則必將滿足支援。且,因改革開放政策及經濟制度推行,百姓愈加富足,如此方有時間、有精力遍地起舞;中國百姓若生於非洲或中東,恐將無此雅好者。恰因上述國策、制度等共同作用,廣場舞文化方存開枝散葉土壤。

所以,文化產於法規制度,不可無中生有。其實,祖先亦早明此理,成語有曰:“約定俗成”,又云:“法立於上則俗成一下”。“俗”為何物?“習慣“而已;“習慣”為何物?“習慣”即某一自覺行為。一人習慣曰性格,十人習慣曰風氣,對企業而言,百來號人的'習慣即企業文化。企業文化若不能化為行為自覺,謂之文化乎?時下,諸企業管理者因不解企業文化本質,喜將口號、願景、理念當作企業文化喊,力圖通過拉橫幅、貼標語、掛圖板、制展板、做櫥窗、鏤金字、搞活動、辦報紙等生造文化,甚至重金聘請專家助其打造文化,結果呢?對員工而言,結果或將如此:“儘管你喊的口號很響亮,但我孩子的哭聲比這更響亮;儘管你畫的願景很美好,但我個人的願望比這更美好;儘管你定的理念我很認同,但幹完今年我可能就辭職了”,遇此情況,口號、願景、理念可化為行為自覺乎?謂之企業文化乎?或只謂為管理者的痴人說夢、自欺欺人。總之,企業文化非無本之木、無水之源,其源於規定製度、產於規定製度,是規定製度的沉澱。故而,若想脫離規制造文化,或為水中撈月,或將曇花一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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