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大學生不必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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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殷是一名外地大學生,畢業後與一家公司簽訂了服務三年的協議。此後,公司為他辦理了上海戶口。一年後,小殷辭職。公司以落實戶口是公司的特殊待遇為由,要求小殷支付違約金2.1萬元。小殷不服,將“老東家”告上法庭。日前,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作出判決,支援了小殷的訴請,判定小殷不必支付違約金。

辭職大學生不必向企業支付違約金

  小殷是上海市某高校2004屆研究生,畢業後進入一家軟體公司就業,與公司簽訂了服務三年的畢業生服務期協議。協議約定,公司負責為小殷辦理上海戶口落戶手續,小殷若在服務期內擅自離開公司將賠償違約金3萬元。

  2005年,小殷辭職離開了公司。軟體公司以小殷違約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小殷支付違約金2.1萬元並獲得支援。小殷不服,向浦東新區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不支付違約金。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為外地高校應屆畢業生辦理上海戶籍是否屬用人單位提供的一種特殊待遇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小殷告訴法官,他在離開前一個月就按規定向公司提出了辭呈,公司也批准了,因此不存在違約情況。同時他認為,落實戶口並不是公司給的特殊待遇。應屆畢業生能否得到上海市戶口,主要取決於上海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畢業生的自身條件,公司僅僅是辦理手續而已,並且公司在辦理戶口時也未支付與協議書約定的.違約金3萬元相應的對價。

  被告公司認為,公司憑藉自己的實力和聲譽,才具有為外地高校應屆畢業生辦理上海戶籍的能力,並在接收小殷後通過努力為他辦理了上海戶口落戶手續,因此公司實際上是付出了努力,相對於其他未解決上海戶口的畢業生而言,這是一種特殊待遇。為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都已明確約定,原告提前辭職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而本案中,被告公司以辦理上海戶口落戶手續作為提供的特殊待遇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能否辦理上海市戶籍,需符合《2004年進滬就業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辦理上海市戶籍工作的規定》中所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具體要求,而這些基本條件和具體要求中,除與符合條件的在滬企業、事業等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一項外,其餘條件和要求均與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本人的知識結構、學歷、畢業院校等相關情況有關。因此,對於與符合條件的在滬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來說,其是否能取得上海市戶籍,更主要的是取決於其本人的素質和相關條件,並經上海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管理部門稽核批准。

  據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約定三年服務期及相應違約金的相關內容與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相悖,於是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