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實習企業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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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實習,工作照做工資全無,是企業省錢新招還是另有目的?

無薪實習企業新招?

 

      “單位招聘時,規定先無償實習,再試用,也沒說實習期多長,結果我實習了3個月,一分工資沒拿,就被單位以未達到要求辭退了!”近日,找工作不成還白乾了三個月的譚麗(化名)女士鬱悶地告訴記者:“我真是啞巴吃黃連!”

 

碩士研究生畢業的譚麗原本在濟南一家企業工作。今年7月,她在網上看到省城一家事業單位的招聘資訊,就發了一封求職信。很快該單位約譚麗前去面試。隨後,譚麗通過了該單位的面試,人力資源部告訴譚麗,上班後先實習,合格後才能簽訂工作合同。當譚麗諮詢實習和試用的區別時,人力資源部答覆實習就是試用,其間只發每月五百多元的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合格後,才簽訂正式的工作合同。

 

於是譚麗辭去了原來的工作,8月份她開始到該單位工作。工作第一天,人力資源部通知譚麗,先實習後試用,實習期間沒有工資,並且沒有說明實習期期限,而是說根據實習表現再定。雖然與當時面試時單位的答覆不同,但想到自己已經辭去了原來的工作,而且實習期應該不會很長,譚麗就同意了。工作期間,譚麗每天按時上下班,認真完成了單位的工作。

 

可到了11月,在實習了3個月後,該單位人力資源部卻告知譚麗沒有達到該單位的用人要求,已被“辭退”。“工作後,單位沒和我簽訂任何性質的工作合同,也沒發一分錢工資,白白乾了三個月,就被單位幾句話打發了。”據譚麗講,在她被辭退前幾天,單位又招了新員工。

 

律師說法:實習僅針對在校生

 

孫律師認為,實習期是針對在校學生的,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實習期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試用期是勞動法制度下的概念,不超過6個月。

 

孫律師認為,譚麗到該事業單位應聘成功後,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並且,她也按照用人單位的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因此,譚麗和用人單位實際上已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稱“先實習後試用”的說法不對,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的行為也是不對的。

 

“當下有些用人單位故意混淆試用期、實習期的區別,以達到使用廉價或無價勞動力的`目的。”孫律師說,譚麗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也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降薪酬只為學習?

 

      “當聽說她暑假在IT公司無薪實習兩個多月時就對那公司產生了強烈的質疑”陳曉(化名)笑笑接著說道:“但她卻親口承認是自己向公司提出無薪實習,這讓我不知所云。”陳曉口中的她是某大學大三的學生曼曼(化名)。

 

       “當時我並沒有想更多的問題,只是覺得需要公司提供實習的機會讓我學習到更多的專業知識,至於無薪,的確是我向公司提出來的,至於包住宿這是公司歷來就有的制度。”曼曼很輕鬆地介紹了自己實習的經歷並表示的確學到了很多大學裡沒有的知識技能。舍友們對她的行為都感到不解,難道學生付出了工作就不應該得到相應的酬勞了麼?但是她們對曼曼評價很高,說她是一個非常有目標有計劃的人,行為作風非常果斷,對自己的未來有十分明確的定義。所以當她做出了決定,就說明,她有能力有把握。

 

個人解讀:

   其實,根據很多求職者反映,多數求職者初入企業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特別是準備踏入社會的大學生或者是專業不對口的求職者,只不過在遭遇上有很大的差異。有的實習後被成功錄取也有的被辭退,而這些被辭退的人,多半是因為個人原因,比如實習期間沒有很好的去工作,沒有完成公司交給的任務,工作要求嚴重達不到等等。而除了有上述譚麗的例子也有曼曼這種,這裡的話,就希望求職者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應該去加以甄別,不要盲目答應那些招聘公司,從而導致惡意辭退無薪的問題。其實,的確有些惡意公司,以招聘為幌子來欺騙求職者,把招進來的人,為自己公司無償工作半月,三月甚至更久,然後再以某些名義辭掉新招員工,所以求職者在遇到招聘公司提出要試用多少星期多少月的時候,一定要多加註意,問清楚情況,多加考慮後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