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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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應聘者享有知情權

  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招聘者和應聘者是一種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既然招聘方能夠要求應聘者提供詳盡的個人資料,那麼應聘者也有權對企業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只有彼此充分使用了知情權,才能真正實現各自的選擇權。在應聘時,應注意瞭解用人單位的'企業性質、經營範圍、註冊地點和營業場所、註冊資金和經營狀況,以及所要招聘人員從事的具體工作。上述資訊,將決定應聘者今後所享受的福利政策、薪酬的穩定性和可增長性, 以及勞動用人關係本身是否受法律保護。

  其次,應聘者享有隱私權

  大致可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對於個人資料的使用和保管,應聘者提供的求職資料只需影印件即可,並註明僅能在本次招聘活動中使用,未經應聘人許可,招聘方不得將其用於其他用途(特別是商業目的)。如果不予錄用,應聘者有權索回個人資料。第二,在應聘面試時,應聘者有權拒絕回答涉及個人隱私的問題。近階段來,少數別有用心的招聘人員借面試之機,行越軌之事的情況屢見報載。

  第三,在招聘活動中,應聘者的人格權利不受侵犯

  應該說,大多數用人單位的招聘活動都比較規範,但由於目前市場經濟主體呈多元化,有些單位特別是一些小私人企業,在招聘活動中往往不尊重應聘者的人格權。招聘人的素質參差不齊,個別人心懷不良,藉機對女應聘者進行性騷擾,據報載,南方某地一私企老闆竟以考察女祕書的公關能力為由,要求其陪舞、陪酒,又"手動式"為其稱體重、測三圍,肆無忌憚地侮辱女性。在此,律師提醒女性應聘者,如果碰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堅決拒絕,切不能為求得職位而忍氣吞聲。因為即使求得這種職位,今後的人身安全也無法得到保障。在求職面試過程中,如果招聘人員有明顯越軌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人員報告;情節嚴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相關法律規定載於《憲法》第38條、《民法通則》第101條,《刑法》第237、246條,《刑事訴訟法》第170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

  最後,應聘者要注意,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押金"或"保證金",亦不得扣壓員工的身份證件、學位證書,<<陝西省人市場管理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 

求職中應注意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