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職場專題 如何擺脫求職招聘中的職場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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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媒體曝光了315投訴排名靠前的網路購物、快遞、汽車、食品等行業存在的各種問題。事實上,在求職招聘行業也存在著許多不如意的地方,一些黑中介、管理不規範的企業的存在使得求職及職場環境還十分惡劣。作為一個提供人才招聘及職場指導服務的網站,有才網針對這些問題為大家列舉了常見的六種職場陷阱並附有應對策略,希望能夠給正在找工作或初入職場的朋友一些幫助。

315職場專題 如何擺脫求職招聘中的職場陷阱

職場陷阱:黑中介收費還扣證 承諾崗位不兌現

武器一:熟悉勞動合同法 二章九條用心記

經過勞動監察等部門多次聯合執法打擊“黑中介”,我市的就業環境更加規範,但打著直招、諮詢的幌子,個別地區的“黑中介”仍然扎堆存在。他們多集中在工業聚集區或者正規的人才市場附近,利用企業對產業工人的大量需求,畢業生急於找工作、不願錯過的心態,或者外來務工人員不熟悉情況、糊塗上門等機會來從中牟利。

當走進這些狹小的門臉房內,看到牆上貼著發黃的“急聘”啟示,工作人員在玩電腦或者打牌,你還會相信如此不專業的中介,真的能為求職者找到工作嗎?除了有門店,非法中介的員工還常常到正規的招聘會上“打游擊”,說自己的公司沒有訂到展位,其實就是用好工作當誘餌,讓你先掏錢再說。所以千萬別讓這些“黑中介”忽悠了。找工作,一定要到正規中介。

職場陷阱案例:

李辰前不久和同學去招聘會找工作,在市場外遇見了熱心的“張老師”,說他們單位正在招文案和設計,歡迎應屆生加入。不想錯過機會的李辰就和他來到了所謂的門店,聽了對方介紹的晉升前景和可觀的薪酬,有點動心,但公司要求先交300塊錢押金的規定讓李辰產生了懷疑。之前在學校的就業輔導課上,他聽老師說過,任何收費的中介都不正規,就藉口問問剛才的同學要不要一起來,趕緊“逃”了出來。

律師支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一聽到要收錢,比如交押金、服裝費、保證金甚至扣押身份證,就不要去。

如果自己或者身邊的朋友確實已經上當受騙,則應先收集證據,比如拿著押金條、合同、錄音等向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立案舉報。

職場陷阱:試用期當了廉價勞動力 考核標準很隨意

武器二:留好證據討說法 實習同樣受保護

轉正之前公司不給籤勞動合同,當了兩個月的“廉價”勞動力卻被無故辭退,試用期內沒有上保險,合法的婚假不被批准……如果您遇到過類似的問題,而企業又以“因為在試用期內”為理由,那就應該梳理一下原委,和單位爭取自己的勞動權益了。因為員工在試用期內同樣受《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保護,企業的上述做法都是違法的。

職場陷阱案例1:

去年年底,陳敏應聘到一家傳媒公司,之前說好有兩個月的試用期,如果考核通過就轉正。但在試用期內勞動合同和三方協議都不能籤。人事主管告訴她:“我們一直是這樣,考核以後才能決定要不要錄入你,反正工資照發,對你也沒什麼影響。”但兩個月後,陳敏拿到的勞動合同沒有把試用期的工時算在內,她感覺自己被算計了。

律師支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因此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工作期間,只要員工和用人單位產生了勞動關係,都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條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試用期內單位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在遇到不籤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應當留存在公司工作的證據,比如工卡、工牌、工資條、銀行對賬單等等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及其他經濟補償。

職場陷阱案例2:

孫萍在一家人力資源公司做了兩個月的行政助理就被辭退了,公司的理由是“試用期內沒有完成考核內容。”孫萍很委屈,覺得被當了回廉價勞動力。“行政工作也沒有什麼硬指標或者定額,還談什麼完成沒完成啊,而且我在工作期間一直很主動,虛心學習、自己加班整理文件、上級派的活雖然瑣碎我也認真地做完了,卻被判了個不及格。”

律師支招:員工在試用期內離職要提前3天和單位打招呼,單位只有在員工不符合考核標準的情況下才能開除他,而不是在沒有明確考核內容和標準的前提下隨意地下結論。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違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連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場陷阱 合同簽訂不仔細 遇到“軟辭退”說不清

武器三:空白合同你別籤 合同就是“護身符”

勞動合同本來可以是員工的“護身符”,但每當勞資雙方發生矛盾時,總會有老闆指著合同裡的某一行說著單位佔理,這種情況並不少見。

新人入職時,想多看幾眼再籤合同都不容易,很多HR拿著合同就跟新同事說:“籤一下合同吧,對,在這簽字。”得,剛弄清楚甲方乙方,您就簽了有期限的“賣身契”了。

工資構成怎麼寫、崗位職責怎麼表述、保險怎麼上等合同細則,在上班族眼裡也許不太重要也搞不清楚,可對於侵害員工利益的企業而言,就是一項新的“語言學問”了。看似一兩個字的區別就可能關係到員工日後的合法權益,比如設個套讓員工自己跳進去,再有據可依地辭退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