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畢業生工作業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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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據
1、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頒佈《廈門市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廈府[1999]綜016號)
2、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人事局關於廈門市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廈府[2000]綜142號)
3、廈門市人事局、廈門市公安局、廈門市糧食局關於下發《普通高等、中等學校非師範類畢業生報到和戶糧遷移暫行辦法》的通知(廈人[1999]058號)
4、廈門市人事局《關於簡化畢業生報到手續的通知》(廈人〔1998〕115號)
5、中共廈門市委組織部、廈門市人事局檔案關於印發《廈門市事業單位招收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若干規定》的通知(廈人〔2001〕004號)
6、廈門市人事局《關於用人單位接收畢業生實行網上申報的通知》(廈人〔2002〕97號)
7、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人事局關於2004年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的通知》(廈府辦〔2003〕321號)
 二、接收條件
(一)廈門生源畢業生
國家計劃內招生的普通大中專院校非師範類畢業生
(二)非廈門生源畢業生
非廈門生源畢業生是指入學前為非廈門常住戶口的國家計劃內招生的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進廈就業的畢業生必須品學優良,在廈已落實接收單位,同時,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的畢業生
2、所學專業屬我市急需、緊缺專業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專科畢業生(當年度6月10日前報批)
3、本市島外企業接收的且與用人單位簽訂有三年以上就業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應屆專科畢業生(當年度9月30日前報批)
4、具有省、市級有關技術、專利部門認定的有創造發明、技術改革、產品專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獲得省、部級獎勵的普通大中專院校畢業生
5、本市島外“三資”企業、鄉鎮企業和民營企業急需的屬我市緊缺專業的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應屆畢業生(當年度6月10日前報批)
6、在廈自主創業,從畢業時間起2年內所創辦企業累計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收達1萬元以上或從創業時間起3年內累計繳稅達3萬元以上的
7、父母一方或雙方由廈門支邊或支援山區建設的
8、門知青的子女
9、母戶口已遷入廈門的
三、接收畢業生申報材料
1、就業申報表一式三份
2、學校畢分辦推薦表原件或畢業證原件
3、屬以下情況需加附資料:
(1)、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加附:用編單、市人事局公務員管理處或事業改革處稽核名單(黨群系統由市委組織部黨群處稽核)
(2)、具有省、市級有關技術、專利部門認定的有創造發明、技術改革、產品專利等成果或在某方面獲得省、部級獎勵的加附相關證書原件、影印件
(3)、在廈自主創業的,加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機關出具的納稅證明
(4)、父母一方或雙方由廈門支邊或支援山區建設的,加附支邊材料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5)、廈門知青的子女加附加蓋檔案管理部門公章的知青登記表影印件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6)、父母已調廈的加附父母在廈戶口原件、影印件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係證明
四、無接收單位畢業生單純落戶
(一)條件
1、未落實單位的廈門生源畢業生
2、未落實單位的外地生源畢業研究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二)申報材料
1、未落實單位的廈門生源畢業生落戶應提供材料:
(1)、畢業證  (2)、戶口遷移證  (3)、學校推薦表原件 (4)、報到證或待就業證明  (5)、家庭戶口本
2、未落實單位的外地生源畢業研究生、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提供:
學校推薦表原件或畢業證原件。
五、廈門生源登記就業規定
1、凡按勞動合同在企業實現就業的本地生源畢業生,均不辦理就業審批手續,憑經人事勞動部門鑑證的勞動合同到市人事局登記就業,檔案轉入政府所屬人才服務機構,報到時間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算,並可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及職稱評聘手續。
2、凡自主創業的本地生源畢業生可憑營業執照到政府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辦理人事代理服務,然後到市人事局登記就業,檔案轉入該人才服務機構,報到時間自工商註冊之日起算,並可辦理戶口遷移落戶及職稱評聘手續。
 六、廈門生源待業登記規定
廈門生源和在廈先落戶後就業的畢業生畢業後超過半年未就業的,應到戶口所在區人事勞動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已在外地就業的除外),區人事勞動部門定期彙總上報市人事局。有就業能力,但待業1年以上不辦理待業登記的,視為無就業願望,不再納入市人事局待業畢業生統計物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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