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塞進不實之詞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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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進不實之詞要承擔責任

檔案塞進不實之詞要承擔責任

張小姐是某公司東區服務銷售經理,受公司委託,她從一家貿易公司訂購一批水晶菸灰缸。事後,貿易公司出具了一張“情況證明”稱,他們向張小姐承諾給予一定差價的“好處費”。

依據這份“情況證明”,某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為由與張小姐解除了勞動合同。張小姐對公司的處分不服,向法院起訴,靜安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方支付張小姐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6.9萬元,另付獎金、工資和報銷費用等5萬元。

官司雖然贏了,但是在張小姐後來找工作中,卻均遭用人單位拒絕。費盡周折,她才得知,一切都源於自己人事檔案被原來的公司放入了《法紀情況通報》和《處分決定》。於是,她訴諸法院,要求判令某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精神損失。

本案的關鍵是:用人單位可以把員工考核結果及獎勵、懲罰決定放入人事檔案,但前提是該獎懲決定必須合法合理。據悉,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判決。

檔案保管單位責任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檔案是企業勞動、組織、人事等部門在招用、調配、培訓、考核、獎懲、選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職工個人經歷、政治思想、業務技術水平、工作表現以及工作變動等情況的`檔案材料。是歷史地、全面地考察職工的依據。

這個檔案對職工檔案轉遞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我國《檔案法》第三條指出: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作為企業的一名職工有讓企業保管好其個人人事檔案的權利,同樣,企業也必須保管好職工的個人人事檔案。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制度做好職工檔案的儲存管理工作。而對於職工個人來講,應關注個人檔案的保管情況,在調動單位或解除勞動關係後應及時追查個人檔案的移交情況,在出現丟失等問題時應採取正當手段反映情況,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