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誤解多付款訴求撤銷獲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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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多付款訴求撤銷獲支援
建設方以質量不合格為由扣減工程款,施工方在扣減工程款的決算單上簽字後,發現對方屬對工程質量認識錯誤,訴請撤銷。近日,該起撤銷權案件依法審結。  2008年5月,唐某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協議一份,約定某建設公司將其承建的某工程的內外牆及頂棚刷塗料、木門油漆等勞務工程發包給唐某。當日,唐某將上述協議中內外牆及頂棚刷塗料的勞務工程以每平方米0.3元的價格轉包給茆某。此後茆某組織人員進行施工。2008年9月3日,該工程監理部門要求內牆塗料立即整改,茆某於同月15日完成了整改任務。2009年1月,唐某在核算工程決算單簽字認可其所承包工程根據雙方確認的施工面積每平方米扣除0.50元,共扣減工程款一萬餘元。但之後,唐某發現對方屬對工程質量認識錯誤,於是訴至法院請求予以撤銷。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我國法律規定因重大誤解或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的規定,唐某承包的工程雖曾存有質量問題,但已整改完畢,建設工程也已實際使用,且建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工程質量不合格及整改後工程質量仍不合格的證據,故其按0.5元每平方米扣減唐某工程款沒有依據,唐某在扣減工程款一萬餘元的工程決算單簽字,屬對工程質量認識錯誤,應予撤銷,故對原告該訴請予以支援。宣判後,建設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通訊員:任學影 記者:李林克)(未經本站許可,嚴禁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