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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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制度

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有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一)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二)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計超過六日者;

(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六)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七)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塗改公司檔案者;

(八)因破壞、竊取、譭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製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九)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十)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十一)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十二)洩露業務上的祕密情節嚴重者;

(十三)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十四)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十五)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十六)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十七)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十八)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十九)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二十)由於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並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一)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二)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三)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並按規定填妥後,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稽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後,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稽核批准方可執行。

第三章 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後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稽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准後,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並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確保員工離職時,其工作能明確地轉移,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xx有限公司員工離職時的處理程式。

3、離職管理

3.1辭職

(1)員工因故辭職,應於x個月前向其部門經理及總經理提出書面申請。

(2)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辭職員工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及《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後,遞交行政人事部。

(4)辭職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辭職答覆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辭職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6)試用期職員或未簽訂勞動合同者離職申請應於二日前提出。

3.2辭退、除名

(1)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其部門經理填寫《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表》呈准後,作辭退處理。

(2)辭退員工收到行政人事部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函》後,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部門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3)辭退員工完成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後,將《離職交接表》交行政人事部結算薪資。

(4)員工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公司者,視為自動離職,作除名處理。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3.3離職面談

員工辭職、辭退時,該部門負責人與該員工進行離職面談;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檔案、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瞭解公司祕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5)《員工離職面談記錄表》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並交行政人事部存入員工檔案。

4、移交、監交

4.1員工獲准離職或作辭退處理時,由行政人事部發給《離職通知書》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2離職員工應填寫《移交清單》x式x份後,並由移交人及監交人簽名蓋章。移交清冊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x份,x份送行政人事部備查。

4.3移交事項

(1)現款、有價證券、帳表憑證。

(2)原物料、財產裝置、器具、公章。

(3)規章、技術檔案、業務等有關資料。

(4)其他應交辦事項。

4.4監交

(1)經理級以上員工由總(副)經理監交,但情況特殊者,仍由在握董事長指派專人協助監交。

(2)主管級以下員工由直屬經理監交。

5、薪資

5.1除名員工必須按公司規章制度辦理離職手續,行政人事部方可結算薪資。

5.2員工辦妥離職手續後,由行政人事部依《勞動合同》辦理勞動合同終止、退保及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

5.3主管級以下員工,行政人事部當日結算薪資後,財務部予以發放。

5.4經理級以上員工,行政人事部將結算的薪資仍做在當月的薪資表中,財務部於次月8日予以發放。

6、管理

6.1員工離職時必須辦妥離職手續,否則員工本人將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必要時將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

6.2凡違紀辭退、除名的員工,公司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補償。

6.3在通知期內,如有關員工故意缺勤或未盡全力執行任務,或因不盡職責而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6.4移交人於離職6個月內,經發現有虧空、舞弊或業務上不法事情,除應負擔賠償責任外,情節嚴重者,將追究法律責任。如監交人知情不報或故意疏失,需受連帶處分。

7、附則

7.1公司員工的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7.2辭職員工的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後,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係,公司亦不受理在x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8、本制度解釋權歸於xx行政人事部。

9、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開始試行。

員工辭職辭退管理制度3

第一條

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並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於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於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

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三條

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後方可離職。

第四條

經批准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並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後,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

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於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

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私 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並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登出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