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罰制度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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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員工獎罰制度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員工獎罰制度範本(精選5篇)

員工獎罰制度1

一、獎勵:

1、受客人書面表揚3次~7次,在原獎金係數上提高0.2,7次以上提高0.5。

2、銷售業績前十名,按銷售額來計算。

3、受公司通報表揚的,視情形在原係數上提高0.3~1、

4、被評為A級的員工,當月可在原係數上提高0.2、

5、被評為優秀員工或管理人員稱號,可在當月獎金係數上提高0.5、

6、各店經理可視情況對工作表現好的員工給予提高獎金係數0.1~1、

7、總公司將拿出當月獎金的8%作為對平時工作表現突出的員工獎勵基金。

二、處罰:

1、凡曠工者,取消當月全額獎金。

2、事假1天扣當月獎金的30%,二天扣60%,三天或三天以上取消當月全額獎金。

3、病假須有區、縣級以上醫院單位出具的證明,1天以內,手續齊全者不扣;1天~3天手續齊全扣20%;3天以上~7天以內扣50%;7天或7天以上扣全額獎金,凡手續不齊者按事假處理。

4、遲到、早退、脫崗每次扣5%。

5、頂撞上級、不服從領導安排,扣10%~當月全額獎金。

6、有罵架、偷吃、偷盜、開飛單、受通報批評等重大過失、較大過失者,扣當月全額獎金。

7、惡意阻礙公司物品回收的,扣當月獎金的50%。

8、隱瞞事實真相的、知情不報者,扣10%~當月全額獎金。

9、客人投訴3次以內扣1%~20%,3次以上(含3次)扣當月全額獎金。

10、凡代打卡者,一經發現扣當月全額獎金。

11、除此之外,店經理、部門經理對下屬員工可視情節輕重扣1%~100%獎金。

員工獎罰制度2

一、工作態度:

1、按酒店操作規程,準確及時地完成各項工作。

2、員工應服從上司安排,認真、努力做好上司所安排的工作。

3、員工對直屬上司答覆不滿意時,可以越級向上一級領導反映。

4、工作認真,待客熱情,說話和氣,謙虛謹慎,舉止穩重。

5、對待顧客的投訴和批評時應冷靜傾聽,耐心解釋,儘量自己將問題圓滿解決,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客人爭論,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告直屬上司。

6、員工應在規定上班時間的基礎上適當提前到達崗位作好準備工作。工作時間不得擅離職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員工尚未接班前當班員工不得離崗。員工下班後,無公事,應在30分鐘內離開酒店。

7、員工不得在工作時間接待親友來訪。未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員工不得使用客用電話。

8、上班時嚴禁串崗、閒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廳、廚房、更衣室等公共場所吸菸,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9、熱情待客,站立服務,使用禮貌語言。

10、未經部門經理批准,員工一律不準在餐廳做客,各級管理人員不準利用職權給親友以各種特殊優惠。

11、上班期間,沒有客人,員工不的隨意在沙發、座椅上坐躺。

二、制服及工作牌:

1、員工制服由酒店發放。員工有責任保管好自己的制服。在工作時間員工應佩戴工作牌。

2、員工離職時須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門,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損,須交付服裝成本費。

三、儀表、儀容、儀態及個人衛生:

1、員工的精神面貌應表情自然,面帶微笑,端莊穩重。

2、員工的工作衣應隨時保持乾淨、整潔。

3、男員工應修面,頭髮不能過耳和衣領。

4、女員工應盤頭,保證良好的精神面貌。

5、男員工應穿皮鞋,禁穿拖鞋或涼鞋。女員工應穿黒色高跟鞋,肉色襪。

6、手指應無煙薰色,女員工只能使用無色指甲油。

7、只允許戴手錶、婚戒以及無墜耳環。廚房員工上班時不得戴戒指。

8、工作時間內,不剪指甲、摳鼻、剔牙,打哈欠、噴嚏應用手遮掩。

9、工作時間內保持安靜,禁止大聲喧譁。做到說話輕、走路輕、操作輕。

四、公司衛生:

1、保潔人員應當在營業之前打掃一次,在工作期間應保證營業區的衛生良好,但不得影響到其他員工工作,不可妨礙到客人。

五、拾遺:

1、在酒店任何場所拾到錢或遺留物品應立即上繳主管作好詳細的記錄。

2、如物品保管三個月無人認領,則由酒店最高管理當局決定處理方法。

3、拾遺不報將被視為從偷竊處理。

六、酒店財產:

1、員工應清楚自己工作時所需器具的擺放位置。

2、酒店物品(包括髮給員工使用的物品)均為酒店財產,無論疏忽或有意損壞,當事人都必須酌情賠償。員工如犯有盜竊行為,酒店將立即予以開除,並視情節輕重交由公安部門處理。

七、出勤:

1、員工必須依照《員工作息時間表》及管理人員安排的班次表上班,需要變更班次,須先徵得領導允許。

2、員工在上班時間之前必須簽到。

3、嚴禁替他人簽到,如有違反,代簽卡者及持卡本人將受到紀律處分。

4、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電話通知徵得部門經理認可,事畢後補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5、工作牌遺失,立即報告人事部,經部門經理批准後補發新卡,辦理所需費用由遺失工作牌的員工本人承擔。

6、員工在工作時間未經批准不得離職。

八、酒店安全:

1、員工進出酒店,主管人員保留隨時檢查隨帶物品的權利。

2、員工不得攜帶行李、包裹離店,特殊情況必須部門主管同意方可離店。

九、電路故障:

當電路出故障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通知維修人員,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不要擅自處理。

2、和正在用餐客人談話,表示歉意。

十、消防安全:

1、酒店配有標準的消防裝置。每一位員工都必須熟悉並瞭解正確使用滅火器和消防裝置,熟記酒店消防樓梯和疏散通道。

2、發現火災時,情節較小時,儘快用滅火器處理,情節嚴重時,撥打119。

十一、火災預防:

1、遵守有關場所禁止吸菸的規定。

2、嚴禁把菸蒂或其它燃燒留在樓梯內、包廂、過道或字紙簍裡。

3、酒店內任何地方都不得堆積廢紙、髒毯、髒棉織品或其它易燃物品,以杜絕易燃源。

4、不準在灶臺或高瓦數電燈附近放置燃易爆物品。

5、盛有易燃、易爆物的容器,不得存放在大樓內。

6、任何員工發現還在冒煙的菸頭都應該立即把它熄滅。

7、如果發現電線鬆動、磨損、折斷、電源插座和電器的破損等情況,應立即報告維修部門,以便及時修復。

8、廚師上班前必須檢查燃油管道、燃燒器、開關等設施的安全狀況。發現洩漏,應該關閉閥門,報告維修部門。

9、廚師下班前必須檢查所有廚房裝置,關掉所有閥門的開關。

十二、獎罰條例

為了實現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的高度統一,所有員工應遵守《員工日常行為準則》,在此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優秀員工:

酒店每月會取用一定的資金作為員工的獎金,按照各員工的崗位職責進行考核,月末、季末、年終進行評比,被評為優秀員工者,將受到酒店的榮譽及物質獎勵。

(二)、嘉獎、晉升:

酒店對改進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有突出貢獻,或者在酒店日常的工作中,創造出優異成績者將進行嘉獎或晉升。

(三)、失職的種類,紀律處分:

1、紀律處分為口頭警告、糾正面談、書面警告、辭退警告、扣工資、停薪、辭退、解除合同或開除。紀律處分由部門經理髮失職表,失職表交失職的員工簽收,副本送主管部門負責歸檔。

2、凡第三次發生甲類失職予以50元的經濟處罰,以後發現一次甲類失職扣除50元,超過五次將不能進行優秀員工評比,六次公司可將該員工辭退;

3、凡第一次發生乙類失職時予以100—500元的經濟處罰,第二次發生乙類失職時將扣除500—1000元的處分,對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相關人員得酌情負責,情節特別嚴重者可被辭退。

4、上班期間,沒有客人,員工不的在沙發、座椅上坐躺。違反一次罰款30元。

5、一經被公司辭退的職員,該月工資將被扣除40%。

員工獎罰制度3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獎勵辦法

第五條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六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採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蹟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獎勵程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稽核;

3.董事局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稽核,董事局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稽核,總經理批准。

第十條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降級;

4.辭退;

第十二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因疏忽導致機器裝置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菸區吸菸者;

7.投機取巧,隱瞞矇蔽,謀取非分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塗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洩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檔案、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檔案;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於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洩漏技術、營業之祕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xx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x、盜竊、行xx賄、敲詐勒索、賭x、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洩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範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菸區內吸菸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後果;

第十六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後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並以申覆後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三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准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員工獎罰制度4

第一條

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

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

適用範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

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

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採納,並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併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並作處罰

1、經常性遲到、早退的罰款;

2、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

3、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製造事端者罰款;

4、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檔案、物品或工具罰款;

5、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

6、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7、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複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後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後果與損失;

8、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9、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並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進行處罰;

10、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並造成損失的罰款;

11、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員工獎罰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我廠職工行為,強化職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營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打造高效的團隊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廠幹部職工。

第二章職工獎勵

第三條獎勵的專案分為個人榮譽

獎、成果獎、其他獎三類。

第四條個人榮譽獎項:

(一)企業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和優秀員工:年度內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或多次受到嘉獎的職工,根據厂部每年頒發的檔案精神組織評選,可獲得年度勞動模範、優秀管理者或優秀員工榮譽稱號並記入個人檔案。

(二)書面嘉獎:

1、在對外服務和協調工作中,為我廠帶來良好社會聲譽引起社會良好反響的;

2、妥善處理突發事件,避免事故,或見義勇為、保護國家財產的;

3、恪盡職守,愛崗敬業,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4、工作主動性強,常提合理化建議,創造了較好的效益。

由廠長提名或單位申報,經廠長辦公會通過後,頒發書面嘉獎證書並記入個人檔案。

(三)通報表揚:生產經營活動中,保質保量全面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經營指標或工作任務的;在行風建設中,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廠人事部門負責收集並形成書面決定,在全廠範圍內公佈。

第五條成果獎項:

(一)管理成果獎:創新管理思路,創新管理模式或者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改進提升管理水平,取得明顯成效的,可參評厂部專業委員會組織的管理創新成果獎或管理應用成果獎。

(二)技術成果獎:在企業工藝設計、工程施工、線路安裝、裝置維修、計算機軟體開發等方面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技術改進或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以及將研究成果論文在某某級以上雜誌上公開發表或在供電行業獲得論文獎的,可參評厂部技術進步管理委員會組織的技術成果獎或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獎。

(三)qc成果獎:積極組織開展群眾性的`qc活動,通過活動解決管理或技術中的實際問題,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其成果由厂部組織發表並給予獎勵。對於優秀的成果,由厂部推薦到上級發表。

第六條其他獎項:

(一)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按《關於對舉報違章用電、損壞供電設施的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執行。

(二)獲上級政府部門頒發的各種單項獎勵的人員;

(三)公司內部開展各類管理活動中的獲獎人員;

(四)在各類報刊雜誌上發表與我廠生產經營有關的論文及宣傳我廠兩個文明建設成就的通訊報道、照片新聞的在崗職工。

第七條物質獎勵標準:

(一)獲得某級以上個人榮譽稱號者,獎勵按上級有關檔案執行;

(二)獲得全廠勞動模範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人民幣800元;

(三)獲得全廠優秀管理者、優秀員工榮譽稱號者,一次性獎勵300元;

(四)獲得書面嘉獎者,一次性獎勵100至300元。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或產生較好經濟效益者,經廠長辦公會研究後可按一定比例提取獎勵;

(五)成果獎及其他獎的獎勵標準及獎勵程式按照厂部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三章職工處罰

第八條職工處罰是對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準則及出現了工作過失的職工,進行相應的經濟懲罰和行政處分。處罰的種類有四類:經濟懲罰、內部待崗、行政處分(1、警告2、記過3、記大過4、留用察看5、開除)、解除勞動合同。上述各類處罰可以並用。

第九條處罰範圍如下:

(一)違反勞動紀律類

1、上班遲到、早退、串崗的;

2、上班時間幹私活、玩遊戲、炒股及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

3、不按規定請銷假、擅離職守、無故曠工的;

4、在工作場所打架鬥毆、酗酒滋事、聚眾賭博等擾亂工作秩序的;

5、未經許可擅自操作、使用本職許可權以外的裝置、儀器以及物品的;

6、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

7、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準則類:

1、違反供電業務規定,損害我廠利益的;

2、違反我廠行風建設有關規定,服務態度惡劣,與使用者爭吵,造成不良影響,有損我廠形象的;

3、弄虛作假,欺騙組織,騙取收入和獎勵,或主管對職工錯誤給予包庇的;

4、遇到緊急情況或意外事故,有意迴避逃離的;

5、不服從領導工作分配,甚至違抗命令,威脅侮辱主管人員的。

(三)工作過失類:

1、消極怠工、工作不到位,未完成工作任務的;

2、違反操作規程,或業務生疏,或玩忽職守,發生生產或安全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3、工作馬虎、違反管理規定,造成企業浪費和損失的;

4、損壞生產

裝置或遺失物品和資產的。

第十條經濟懲罰標準:

(一)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遲到、早退一個半小時以上,視同曠工半天;遲到、早退三小時以上視同曠工一天;曠工1天,扣發本人日工資200%;

(二)違反勞動紀律第1、2、3、4、5款者,違反一次扣30元。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理;

三)違反請銷假規定,越權所批准的假期無效。對請假人按曠工處理,另扣班組負責人及單位(部門)負責人每次100元;

(四)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當事人按曠工行為處理。所在班組負責人不制止、不報告的,停發其一個月績效工資;

(五)違反工作過失類第2款,按照《xx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執行;

(六)違反工作過失類第3、4款,損失1000元以下的,損失全額賠償;損失1000元以上的,超過1000元部分賠償5%(最高不超過1萬元);

(七)對違反職業道德準則者,每查處一次,扣發責任人50元。其中第3款中騙取的收入和獎金予以沒收。

第十一條內部待崗規定:

(一)職工消極怠工,違反崗位職責或工作不到位,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工作任務的,經本單位研究同意,可給予內部待崗的處理,待崗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二)在單位勞動用工改革中,因雙向選擇、競聘上崗中落聘的職工,按內部待崗接受管理。

第十二條行政處分規定:

(一)行政警告: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類第4、5款的;違反工作過失類,造成損失5萬元以下的;

(二)行政記過:一年內連續曠工2天以上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的;一年內受到兩次行政警告處分的;因違反職業道德準則受到有關部門效能告誡的;因工作過失,造成損失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三)記大過:受到記過處分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違反勞動紀律規定,請人代工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5天以上10天以內或累計曠工10天以上20天以內的;

(四)留用察看:記大過後一年內再受行政處分的;因工作過失造成2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或一年內連續曠工10天以上15天以內或累計曠工20天以上30天以內的;

(五)開除:一年內多次受到行政處分仍不改正的;因違法被判刑的。

(六)對受行政警告處分者,停發三個月工資;對受行政記過處分者,停發四個月工資;對受記大過處分者,停發五個月工資;對受留用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間停發工資。停發工資期間按﹡﹡某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一)一年內連續曠工15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二)根據勞動合同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內部退養及請長假的職工,因違反與厂部簽訂的各種協議,並根據協議規定應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十四條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或上級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一般幹部職工處分的許可權和程式

(一)對職工經濟處罰,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厂部規定進行處理並報廠人事部門備案;

(二)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由所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附證據報有關部門核實並徵求廠工會意見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監督執行;

(三)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由廠人事部門徵得廠工會同意後,經廠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廠人事部門負責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所在單位和本人,並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四)開除職工基本程式如下:

1、開除職工時廠勞動人事部門必須認真核實其所犯錯誤事實,如實提供材料和證據;

2、處理意見和事實材料要和被處分者見面,認真聽取本人申辯。如本人拒絕時,要有詳細記錄;

3、給予職工開除處分時,處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不得超過5個月時間;

4、開除職工必須經廠長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5、開除決定應寫明被開除原因;職工如不服,可在公佈處理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述;

6、形成處理決定後應在一定範圍內公佈,並書面通知本人,同時抄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並將人事檔案移交當地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六條如發現單位包庇隱瞞職工錯誤或從輕處理,除責令其糾正外,職工的處罰款項從所在單位工資總額中扣除;對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或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姑息包庇的,將從嚴處理。

第十七條職工對所受處罰不服或有爭議者,可在處罰決定之日起7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如職工對調解答覆不滿意,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申訴,申訴期內執行原處罰意見。

第十八條本辦法中涉及的金額、天數等,凡表述為“以上”的,均包括本數;凡表述為“以內”、“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數。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廠人事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厂部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有牴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