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動住房公積金向住房銀行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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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推動公積金向住房銀行轉變

加快推動住房公積金向住房銀行轉變

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一些媒體將此熱炒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再一次大修。我們認為,儘管送審稿在繳存範圍、公積金投資範圍、公積金管委會等方面進行了修訂,但是,這既算不上“大修”,也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時下住房公積金管理面臨的制度層面的殘缺。

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中國住房市場化過程中發揮過重要作用。但隨著房價今非昔比和房地產的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無法適應住房實踐的需要。

第一,由於高收入者繳納更多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在某種程度上成了拉大貧富差距和避稅的工具,對於中低收入者而言,住房公積金在解決其住房問題上作用甚微;

 第二,由於投資限制,長期以來,住房公積金收益率偏低,同時,由於提取手續繁多等原因,造成了大量資金沉澱;

第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似無存在的價值和意義。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整個住房公積金制度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獨自承擔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但負責如此巨大重任的.管理中心其實是個“三無單位”:無資本金、無風險承擔能力、不是獨立的金融機構,這使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為一個制度設計上最忌諱出現的機構;

第四,更為奇怪的是,作為重大決策機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其人員構成居然都是兼職人員,即使送審稿對管委會的人員構成進行了調整,但仍然是兼職人員;

第五,更為重要的是,由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機構,導致其無論在融資,還是投資方面,都面臨極大限制。

基於此,早在2009年,筆者就提出,應該徹底揚棄住房公積金的現有管理制度,重新構建一個既能確保資金安全,又能提高資金利用效率和收益的運作模式和管理體系。為此建議: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獨立出來,將其轉型成住房銀行,按照政策性銀行的模式納入金融機構主流監管體系,成為獨立的資金運作機構,具體投資模式無需另行設計,按照基金的模式進行即可。今年4月份,住建部的官員也發文,認為設立住房銀行的條件已經成熟。

但是,由於各種利益的博弈,目前很顯然選擇了先對公積金進行修改,再擇機成立住房銀行的“兩步走”方案。筆者認為,這種方案弊大於利。如前所述,住房公積金制度缺陷是先天性的,如果說以前在房價比較低的情況下,繳納住房公積金對解決住房問題還有作用的話,目前高漲的房價已經讓住房公積金的制度價值淪為雞肋。所謂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除了在利益博弈中有利於相關部門之外,既無可能,也無必要,還會耽誤住房金融機構的設立,可謂得不償失。而且,由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非金融機構的屬性,在不改變其性質的情況下,允許其發行金融債券,其實是在放縱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