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須再提供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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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鄭州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須再提供收入證明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2014年10月,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專案,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1月,三部門發文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

 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須再提供收入證明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發通知,對於辦理公積金貸款和提取業務的市民將通過減少提供部分證明,進一步簡化程式,提高工作效率。

據瞭解,貸款業務,借款人和配偶不再提供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銀行出具的代發工資流水單,未婚或離婚未再婚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再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記錄證明。提取業務,提取人不再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關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