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工傷保險賠償範圍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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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的賠償問題,向來是大家關注的重點,今天小編就準備了鄂州工傷保險賠償範圍及流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鄂州工傷保險賠償範圍及流程

鄂州工傷保險賠償範圍: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稽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鄂州辦理工傷保險流程:

參保人員發生工傷事故後,24小時內需向市醫保局電話報告工傷事故情況,3個工作日內將工傷事故以書面形式報市醫療保險局工傷科備案。職工工傷必須由市人社局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才能進行工傷待遇申報。欠費期間的工傷事故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門診待遇申報

條件: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 2、備案的工傷事故報告;3、門診病歷及處方;4、原始發票;5、單位銀行帳號(戶名、帳號、開戶行、加蓋公章);6、其它資料。

要求:門診病歷和發票日期必須一致。門診病歷必須為原件,書寫規範且有醫生簽字。處方明細條目清淅,能從中獲取單個藥品價格,處方可用影印件。

二、住院待遇申報

條件: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 2、備案的工傷事故報告;3、住院病歷及費用清單;4、住院原始發票;5、單位銀行帳號(戶名、帳號、開戶行、加蓋公章);6、其它資料。

要求:住院發票與費用總清單必須為原件。住院病歷必須完整,應包括住院志、出院小結、臨時和長期醫囑等全部內容,且必須有醫院蓋章。

三、工傷舊傷復發(後續治療)待遇申報

條件:1、工傷(職業病)人員舊傷復發鑑定結論通知書(由人社局鑑定確認);2、工傷認定決定書影印件;3、舊傷復發住(轉)院審批表;4、門診病歷及處方或住院病歷及費用清單;5、門診或住院費用原始發票; 6、單位帳號(戶名、帳號、開戶行、加蓋公章);7、其它資料。

要求:門診同以上一條,住院同以上二條。

四、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申報

一次性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條件:1、傷殘等級鑑定書(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2、工傷認定書影印件;3、單位銀行帳號(戶名、帳號、開戶行、加蓋公章);4、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 (如未解除勞動關係,則不可申報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五、工傷保險工亡待遇申報

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

條件:1、工傷工亡認定決定書;2、供養親屬戶口及身份證影印件;3、火化證明。

說明:1、職工工亡前的醫療費用按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進行待遇申報。

服務電話:0711-3251526 0711-325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