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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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流程是怎麼樣的?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標準,以下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了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及標準,供大家參考!

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流程及標準

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流程:

一、工傷報告程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鑑定程式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四、協商賠償程式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

六、法院審理程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式。

萍鄉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一、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五級至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下列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其年齡(週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於或者等於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職工因工傷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因工死亡的為54個月的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萍鄉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稽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稽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並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