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岡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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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瞭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黃岡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黃岡工傷賠償傷殘待遇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四)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黃岡工傷保險賠償範圍:

1、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哪些情形可以視同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職工雖然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職工發生工傷應該如何申報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單位應向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遇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可以延長60日。

單位未按時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單位未按時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由該單位承擔。

5、申報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 《工傷認定申請表》、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明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6、網上說上下班途中買菜受傷都可以認定為工傷,是真的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六條的`解釋,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這只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且“非本人主要責任”三個條件之一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作出解釋,並不是說“上下班途中買菜受傷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黃岡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稽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稽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並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