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才智咖 人氣:2.98W

瀋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具體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詳細內容,以供參考!希望能幫到你們!

瀋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瀋陽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醫療賠償標準

一、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傷殘賠償標準

一至四級傷殘補助: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

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五至六級傷殘補助: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

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

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七至十級傷殘補助: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注意: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 2013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25494元

2、供養親屬撫卹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辦理流程

1.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審批後,各分中心工傷保險科於每月16日前,將當月逐級審批的各企業《 年 月份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審批明細表》和原始憑證上報市中心工傷保險處,工傷保險處彙總後上報市中心財務處。

2.市中心財務處根據工傷處報送的《 年 月工傷支付彙總表》,即時做出《 年 月(工傷待遇)支出資金申請表》,次日(遇節假日順延)上報市財政社保中心申請資金。

3.待財政部門將工傷支付資金轉入市中心工傷保險支出賬戶後,財務處於次日前,將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基金,按企業提供的開戶名稱、開戶銀行、賬號撥付到企業,由企業負責發放。

辦理地點

企業職工發生工傷(亡),經市勞動部門認定、鑑定後,於每月20日至月末前,到所參保登記的養老保險管理分中心辦理待遇申報手續。

拓展閱讀:

哪些用人單位能夠參加工傷保險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用人單位如何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繳費和待遇支付等業務

瀋陽市的工傷保險業務由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負責經辦,具體包括辦理工傷保險登記、核定繳費費率;儲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等。

目前,瀋陽市社會養老和工傷保險管理局按照行政區域劃分下設十四個分局,負責辦理轄區內稅務登記所在地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業務,各單位應按規定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登記並核定繳費費率,通過地稅部門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參保職工實行實名制管理,需要參保單位按月及時申報。

職工發生工傷後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作為法定的社會保險之一,強制單位參保並繳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單位不參加工傷保險的後果嚴重,《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