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納入補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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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從市政府獲悉,哈市出臺集體土地徵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意見,根據該實施意見,被徵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費用單列,納入徵地補償成本,補償款及青苗補償等不允許截留、擠佔。

哈爾濱: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納入補償成本

青苗補償標準每平方米為8元

根據實施意見,對集體建設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徵收補償,採取兩種補償方式,一是當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相關規定,以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二是當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宅基地或集體建設用地重新建房的,按照被徵收房屋評估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補償。

對集體建設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徵收,可採取貨幣化或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青苗補償標準按每平方米8元執行,青苗補償後不再對地上物另行補償。

徵地補償費等直補個人防截留

被徵地農民失地養老保險費用實行單列,直接納入徵地補償成本,參保標準按當地社保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數及費用的測算、結繳、安排、使用和監督,嚴格按照哈市相關規定執行。

意見規定要拓寬多種補償安置方式,在徵地補償安置工作中,除採取貨幣補償安置外,還根據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意願以及城鄉規劃要求,採取留地安置的方式對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實施補償。

同時,在徵地公告發布前,根據徵地規模與補償標準,組織測算徵地補償費用,並按一定比例提前繳納預存徵地補償款。採取直補方式,將徵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直接發放給所有權人和個人,防止截留、擠佔和挪用。

解讀:什麼是失地養老保險政策?

農民失去土地後,多會出現收入來源不穩定的情況,而現行的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無力考慮和承擔失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我國各地相繼出臺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各地政策實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齡段採取不同的繳費比例,按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繳費數額,並且逐步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一般條款如下。

參保物件

失地農民指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徵地時對所徵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員。規定年滿18週歲及以上的失地農民方可自願參保,年齡以居民身份證登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徵地時間以徵地批文為準。

養老保險金待遇

對於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上,女性年齡在55週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地方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每年養老保險金水平,按15年期限,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一部分資金用於養老保險費用的支付,個人不負擔繳費。從失地的當月起,開始領取養老保險。

對於男性年齡在45-60週歲之間,女性年齡在40-55週歲之間的失地農民應加入到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專案中。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失地農民實際年齡之間的差額即為實際繳費年限。每年所需繳納的費用由政府,集體,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政府負擔的`部分從政府土地徵用收益中扣除再加專項的財政撥款,集體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集體經濟積累中提取,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部分每年定期自我支付。具體比例要合理,政府出資應在50%以上,集體出資應在30%左右,個人出資在20%左右,堅持政府保障為主,個人保障為輔的原則。失地農民達到繳費年限後,可以領取養老保險金。

對於男性45週歲以下,女性40週歲以下的失地農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促進勞動力再就業,應從集體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提出一部分就業培訓專用資金,使失地農民掌握新的勞動技能,增加就業機會,加快就業程序。當這部分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後,應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專案,憑藉失地農民身份證明,享受一定的養老保險繳費的優惠待遇。同時也應特別注意農村低保人員失地後的養老保險安排,對於失地低保人員,社會保障部門應不分年齡差別,對其實施城鎮最低生活保障。

失地養老保險制度將失地農民全部納入社保,將從根本上解決被徵地農民的長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