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不需要做工傷死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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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工傷死亡鑑定嗎

需不需要做工傷死亡鑑定

我們知道,工傷死亡職工的家屬想要獲得賠償是有一套嚴格的程式的。其中,包括了工傷死亡的認定,以及根據工亡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賠償。而與工傷傷殘相比,其中就少了關於工傷鑑定的部分,因為工傷死亡是不需要進行鑑定的。那麼,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工亡認定的內容吧。

一、需要做工傷死亡鑑定嗎

對於在工作過程中死亡的職工來講,其家屬想要獲得工亡賠償,只需要進行工亡認定,而不需要繼續工亡鑑定。

二、工亡認定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對工傷範圍作出了規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綜上可知,工傷死亡的職工是不需要進行鑑定的,只需要認定其死亡情況屬於工亡就可以了。而具體的工亡認定標準,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比較充分的講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要是你對此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