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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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貴陽工傷認定需要的材料

貴陽工傷認定需要什麼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填寫的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文字影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職工居民身份證;

(五)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依法設立由市社會保險、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代表組成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管理工作。常設辦事機構為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設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的日常工作。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貴陽市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二)市、區(市、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結論;

(三)工傷職工原始病歷、治療資料、診斷及結論,患職業病職工的職業病病歷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職工身份證影印件和照片;

(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因工或患職業病初次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輔助器具配置的確認,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其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其鑑定費用由所在單位支付。

一年後複查鑑定,終結鑑定(再次鑑定)、舊傷復發的確認或對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輔助器具配置不服而申請再次確認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認定工傷前,先由用人單位墊付。認定工傷後,對已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到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的市或區(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繼續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與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職工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後,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手續,經稽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