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構:用人單位工商註冊地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辦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
2、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
申辦條件: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當自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上述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
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表在受理機構領取或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網下載);
2、傷亡人員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
3、 初次的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原件和影印件;
4、根據不同傷害情形,另需分別提供:
(1)屬於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
(2)屬於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用人單位出具的因工外出證明材料;其中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還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下落不明證明材料;
(3)屬於機動車事故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結論證明材料;
(4)屬於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5)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本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材料;
(6)委託他人申請的,應當同時提交被委託人的身份證明;
(7)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辦事程式:
1、工傷認定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2、工傷認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在3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受理。
辦理期限:
工傷認定決定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收費標準: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