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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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印發《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的通知

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全文

各市、縣、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社會保險事業局、省人力資源開發局,省人事勞動保障資訊中心:

為規範海南省社會保障卡使用和管理,現將《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7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保障卡的發行、應用和管理,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管理服務水平,保障持卡人有效使用社會保障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按照國家統一標準,面向社會公眾發行,主要應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積體電路卡。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會保障和公共就業服務權益的電子憑證,具有資訊記錄、資訊查詢、業務辦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

第四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社會保障卡發行和應用管理工作。

省人事勞動保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廳資訊中心)具體承擔全省社會保障卡製作,以及資訊系統規劃、建設、執行、維護和安全保障等管理的有關事務。

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社會保障卡的資訊採集、申領發放、掛失登出、資訊查詢以及服務網點的管理工作。

合作金融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載入金融功能的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 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將採集發行社會保障卡所需的有關資訊向廳資訊中心提供。

廳資訊中心和相關社會保障卡應用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依法使用與社會保障卡有關的資訊,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第三章 社會保障卡功能

第六條社會保障卡同時具有社會保障服務功能和金融服務功能。

(一)社會保障卡具有以下社會保障服務功能:

1.就業失業登記、勞動用工備案;

2.申領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

3.辦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職業資格鑑定、待遇資格認證;

4.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及藥店就醫購藥;

5.查詢個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資訊;

6.其它持卡可以辦理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

(二)社會保障卡具有以下金融服務功能:

1.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2.代發各種社會保險待遇;

3.就業資金髮放;

4.其它可以辦理的金融業務。

社會保障卡的業務專案和功能,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訊系統的建設情況,分步實施、逐項啟用。

第四章 社會保障卡申領發放

第七條 在本省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可以申領社會保障卡。

參保人有工作單位的,由用人單位集中申領社會保障卡;無工作單位的參保人,由本人自行申領社會保障卡。

第八條參保單位或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應當到所參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障卡綜合服務視窗(以下簡稱社保卡服務視窗)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

(三)提供影象資訊;

(四)其他需要辦理的批准手續。

第九條 社會保障卡申領人材料齊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發放社會保障卡。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社保卡服務視窗辦理籤領手續後,應及時將社會保障卡發放給參保人,由參保人本人簽收並將回執送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發。個人申領的社會保障卡,由參保人直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籤領。

第十一條持卡人對本人卡內資訊有異議的,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變更,經稽核符合資訊變更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訊變更。

第十二條首次領取社會保障卡免費,因持卡人原因造成社會保障卡資訊有誤的,持卡人應重新申請制卡並承擔工本費。

第五章 社會保障卡使用

第十三條持卡人領取到社會保障卡後,須按照合作銀行的有關規定,在銀行服務網點辦理金融功能啟用手續,同時進行密碼預留,以確保個人金融賬戶安全。載入金融功能啟用後,社會保障卡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社會保障卡的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

第十五條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社會保障卡及其密碼。

第十六條 因持卡人出借社會保障卡或保管不善遺失等造成的`個人損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