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可以享受什麼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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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條件

失業人員可以享受什麼優惠

失業保險參保人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二、享受期限

1.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與前次應領取因重新就業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繳費不滿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但前次失業應領取因重新就業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以繼續領齲

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從本人蔘加失業保險之月起計算,在實行失業保險制度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對在城鎮單位就業並已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村勞動者,繳費年限從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月起計算。

三、享受標準

1.失業保險金按失業人員失業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40%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最低不得低於失業金最低標準。失業保險金最高、最低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佈,從2011年1月1日起分別為960元、585元。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門診醫療費用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因病住院治療的,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50%的補助(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按醫療保險基金結付後自負醫療費用的50%),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4.未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可按失業保險規定參照在職職工標準,對其家屬一次性發放喪葬費和直系親屬撫卹費,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按靈活就業人員辦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期間死亡,或在養老保險封存期間(不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後,可按養老保險規定發放喪葬費和直系親屬一次性撫卹費。

四、注意事項

1.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況的,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⑴重新就業的;⑵應徵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⑸考入中專以上院校讀書的;⑹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就業指導培訓和職業介紹的;⑺被判刑收監或被勞動教養的;⑻死亡的;⑼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2.蘇州市區戶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男年滿58週歲、女年滿48週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且在蘇州市區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期限滿10年,有求職願望、非本人原因無法實現就業的,可於失業保險金領取期滿的當月起,到本人戶籍所在社群、街道勞動保障機構辦理延長享受失業保險金申請手續。延長享受的失業保險金從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業保險金最低標準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