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內員工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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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停工留薪期,並可以享受如下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員工可以享受什麼待遇?

1) 原工資福利待遇和工傷醫療待遇。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 生活護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相關案例】

吳某等7人在某化學品公司工作均已5年以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12年8月31日到期。 這7名員工在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中被診斷為職業病,2012年11月27日被認定為工傷, 2013年1月5日鑑定為10級傷殘。

2012年9月至當年12月間,該公司曾以每人每月1100元的標準 (高於當地最低工資的80%)支付吳某等7人生活費。吳某等人認為,此期間屬工傷停工留薪期,公司應按原工資3600元∕月為標準補足差額10000元,故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在庭審中,該公司辯稱,吳某等人離崗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後雖被診斷為職業病,但當時幾人身體機能均很正常,僅為面板上出現白色斑點, 無需接受任何治療或休息,不符合停工留薪期的規定。在那段時間,該公司已搬遷到外地且停產,吳某等人也未提供勞動,公司僅發放生活費符合法律規定。

爭議焦點

因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何種情形下才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焦點分析

對於該案處理,仲裁委工作人員在討論該案件時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單位可以僅發放生活費。 理由為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本案中,吳某等人雖患職業病,但並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情形。因企業搬遷到外地停產,僅發放吳某等人此期間的生活費並無不當。

另一種觀點認為單位應當按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工資。理由為職工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及勞動能力鑑定,本身就是對職業病職工的診療過程,在被確定為工傷並評定傷殘等級前,應按停工留薪期享受工資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