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迫辭職”可不可以享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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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迫辭職”能否享失業保險待遇?下面是小編精心收集的一些案例,希望能幫助到你。

員工“被迫辭職”可不可以享失業保險待遇?

 【案例】

2014年3月,大學畢業後的李某如願以償地到四川省A市某商貿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李某所在的公司雖然月工資較高,但是公司為節約成本卻不為員工參加社保。2015年4月,李某聽一個律師朋友說,像這樣的公司不給員工上社保就是違法。李某之後在該朋友的幫助下,向公司提交了辭職信,並說明是由於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費被迫辭職,同時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失業保險待遇,而公司聲稱李某系主動辭職,不能享受經濟補償和失業保險待遇。雙方爭執不下,李某訴至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商貿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經仲裁委調解,商貿公司只認可支付其經濟補償,而失業保險始終不予認可,認為公司不應當支付。最終,仲裁裁決支援了李某全部仲裁請求事項。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員工以單位有過錯為由被迫辭職,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呢?

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繳費建立的基金,是為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本案中,李某所在公司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不為員工依法參加並繳納各類社會保險,屬於典型的違法行為,李某以公司為依法繳納各類社保費為由而辭職,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即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被迫辭職”情形,並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那麼,像李某這樣的被迫失業者能得到失業保險的幫助嗎?根據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要領取失業保險金,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李某自2014年3月入職至2015年4月辭職,社保繳費應當已經滿1年。關鍵是李某這樣被迫辭職的,是否屬於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呢?根據《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失業人員符合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五)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的規定,本案中的李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正是此種情況,是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然而,由於本案中的商貿公司未依法為李某參加包括失業保險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造成李某的合法權益受損,且失業保險目前當地社保部門又不能補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勞動仲裁部門裁決商貿公司賠償了李某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維護了李某的合法權益,商貿公司也為不遵守勞動保障法規而承擔更高的違法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