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參戰優撫政策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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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戰退役人員是指曾在軍隊服役並參加過作戰的退役人員。關於陝西省參戰優撫政策落實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瞭解哦!

陝西省參戰優撫政策落實情況

陝西省實施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軍人撫卹優待制度,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服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以及戶籍在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複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撫卹優待物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卹優待。

第三條 軍人的撫卹優待,實行國家和社會相結合的方針,保障軍人的撫卹優待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保障撫卹優待物件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卹優待物件,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卹優待事業提供捐助。

第四條 軍人撫卹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設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中央和地方財政安排的軍人撫卹優待經費,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工商、稅務、旅遊、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軍人撫卹優待工作。

陝西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軍人撫卹優待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卹優待工作中做出顯

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死亡撫卹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被批准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由批准或者確認機關填發《烈士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據收到的《烈士通知書》、《軍人因公犧牲通知書》、《軍人病故通知書》,發給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因公犧牲證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病故證明書》。遺屬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撫卹。

證明書發給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軍人的兄弟姐妹。

證明書持證人由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協商,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通的,按下列順序發放:

(一)父母(撫養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個子女的,發給長子女。

無上述物件,發給兄弟姐妹,有多個兄弟姐妹的可協商確定持證人,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通的,發給其中長者。

無上述人員的,不予發放。

證明書持證人確定後,發證機關不再更改持證人。

第八條 烈士遺屬享受的烈士褒揚金和一次性撫卹金,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的一次性撫卹金,由持證遺屬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發放:

(一)遺屬中有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沒有該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該軍人的未滿18週歲的兄弟姐妹和已滿18週歲但無生活費來源且由該軍人生前供養的兄弟姐妹;

(二)享受烈士褒揚金或一次性撫卹金的遺屬人數為2人以上的,烈士褒揚金或一次性撫卹金的分配由遺屬協商確定,並將協商結果書面告知相應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商不成的,按照遺屬人數平均發放。

無上述人員的不予發放。

第九條 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依照《條例》規定對其遺屬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一次性撫卹金、增發的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及計發辦法依照《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民政部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在服役期間榮立功勳,但在退出現役後死亡的,不再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軍人在服役期間,所在單位獲得集體榮譽稱號或榮立集體功的,軍人本人死亡後,不增發一次性撫卹金。

第十條 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享受定期撫卹。

定期撫卹金的發放,自民政部門確認其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的當月起計算。

第十一條 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中的孤老或孤兒的定期撫卹金,在相應標準的基礎上增發20%,增發部分由省財政負擔。

(一)孤老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父母(撫養人)、配偶,其中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且無子女者。

(二)孤兒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且喪失父母(撫養人)者。

享受定期撫卹金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死亡的,從死亡的次月起停發定期撫卹金,增發6個月其死亡當月享受的定期撫卹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三章 殘疾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