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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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為地方性法規,是陝西省為實施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根據有關法律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共有17條,對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等作出明確的規定。該辦法已經陝西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二)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計徵社會撫養費;

(三)重婚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一個子女的,對當事人雙方分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生育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照本條第(二)項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或者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徵收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情節嚴重的,對當事人徵收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五)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視其收養子女數分別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縣級人民政府根據上述計算原則確定具體標準,每兩年可以調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