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切忌重走老路

才智咖 人氣:2.23W

之前社會撫養費徵收過程存在的弊端還會不會重演呢?各地徵收的標準是不是統一的呢?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社會撫養費徵收要切忌重走老路

9月18日起,北京開始就本市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展開為期1月的徵求意見。記者梳理各地政策檔案發現,目前,已有20餘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不少地區的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職業等掛鉤,對於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徵收力度。

自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實施以來,各地重新修改,完善相關社會撫養費徵收辦法確有必要。但筆者認為,有關部門務必汲取之前社會撫養費徵收過程存在的弊端,避免新時期社會撫養費徵收重走老路,損害公民正當權利。

社會撫養費主要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者徵收的費用。通俗來講,就是認為超生者多生育的子女佔用了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生育者應當承擔相應的經濟成本,而非讓社會為其超生行為全部買單。該收費有補償性、懲戒性、強制性等特點,可以提高超生者經濟成本,以此倒逼其優生優育,對社會負責,對下一代負責。

但應認識到,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必須符合其立法本意,嚴格限制於經濟制裁範疇並保持謙抑性,不能在徵收過程中隨意越界。如之前各地均將準生證作為育齡婦女享受其他待遇的前置條件,未辦理準生證者,不得到正規醫院生產,也無法獲取出生證明;或者將交納社會撫養費作為取得戶籍的前置。進而導致超生子女成為黑戶,不能享受正常的醫療、教育等基本社會公共服務。該做法顯然屬於法外施罰,侵犯了本身並無任何過錯的超生子女的基本權利。雖然近來各地大力糾偏,不再將是否繳納社會撫養費與戶籍掛鉤,但一些地方收費壓力下的類似衝動依然值得警惕。

其次,應考慮在已經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前提下,仍然將超生與獲取某種資格或工作機會掛鉤是否妥當。根據一些地方的規定,超生者,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應予開除,屬企業的,應解除勞動合同。但在一個正常生活,是否需剝奪某個人的工作應該著重考慮其是否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職業倫理,是否有犯罪或嚴重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的行為。超生只是單純的違法行為,既不是犯罪,也不像賭博,小偷小摸那樣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該藉此剝奪其謀取正當職業的機會。更進一步講,任何人都有通過正當職業滿足生存,改善生活的基本權利,該基本權利不該因超生而喪失。尤其是,假如剝奪了超生者正當職業,等於同時變相剝奪了依靠父母撫養的超生子女的經濟來源,讓整個家庭陷入窘境,極其不妥。

還應強調,要想讓徵收社會撫養費更具有正當性,就得做到專項使用,全部上繳國庫,主要用於補償失獨家庭,改善優生優育環境等。絕不能再淪為地方政府乃至某個部門的小金庫,否則更會加劇政府公信流失。

社會撫養費徵收不是新問題,但切忌重走老路。不能再將徵收社會撫養費與其他權利或資格掛鉤,株連無辜。尤其強調徵收程式及依據的合法正當,讓社會撫養費真正地迴歸單純本質,實現以經濟手段補償社會資源,引導人們理性對待生育權。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還能否統一

“全面二孩”明確之後,社會撫養費何去何從,引發廣泛關注和討論。之前,曾有人大代表和專家建議廢除社會撫養費,但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依然保留了社會撫養費。因此,絕大多數省份繼續徵收社會撫養費也是依法辦事。

值得注意的是,已經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的省份,徵收標準並不統一。對於違反規定多生育的情況,有的省份規定徵收“3倍以下”社會撫養費,有的規定“3倍以上6倍以下”,有的規定“4倍以上10倍以下”,而北京徵求意見稿中規定“3倍至10倍”。各地確定徵收標準的依據是什麼,不得而知。

據說,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根據各地資源、環境條件來確定。但是,部分省份又與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職業掛鉤。可見,不但徵收標準不一致,而且徵收依據也不統一。這樣一來,過去的社會撫養費徵收亂象可能還會存在,也給基層留下較大運作空間,仍將出現“同孩不同價”等現象。

當然,徵收標準不統一,不能全怪地方規定。因為根據現行《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也就是說,這一辦法明確授權地方各自制定自己的徵收標準。假如在國家法規層面統一徵收標準,那麼顯然不會出現各行其是的局面。

審計署在2013年公佈的審計結果中指出,社會撫養費存在“徵收標準確定不合理”“徵收標準不一”“自由裁量權偏大”等問題,輿論對標準不統一也詬病很多。為此,國家衛計委2014年起草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中統一了徵收標準——即“3倍以下”。

然而,這一條例至今難產。部分地方新規定“3倍以下”,大概就是參考這個尚未出臺的條例來確定的,但有的地方忽視了此條例——尚未正式出臺,被忽視也正常,但筆者以為,地方立法既要有前瞻性——參考國家法規草案,也要順應民意——絕大多數人希望降低標準。

那麼,在很多地方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已經出臺,徵收標準已經確定的情況下,我國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還能否統一呢?筆者以為,上述條例難產,地方規定先行,導致短期內標準統一的希望比較渺茫,因為地方規定剛剛獲得通過,短期內重新修改的可能性不大。

而且,地方規定先行、標準不一,也讓上述條例陷入尷尬。如果上述條例把標準統一為“3倍以下”,無疑部分地方標準會與條例“打架”;如果條例不統一徵收標準,又與民意期待有距離。這也提醒我們:凡是有必要在全國統一的事項,必須國家層面立法先行,以此指導和規範地方立法。

雖說短期內統一標準的希望渺茫,但筆者仍然期待《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能夠早日出臺、統一標準。只有如此,那些標準過高、不統一的地方,才有希望修改規定、迴歸統一。從我國立法總體情況看,不僅立法效率在不斷提高,而且立法內容也與民意期待契合度越來越高。

簡言之,從長遠看,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有望統一,但具體何時能統一,關鍵要看上述條例何時出臺以及能否統一標準。還需要指出的是,所謂標準統一,不僅是徵收的倍數要統一,而且還要統一依據。比如,不適宜與職業等因素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