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建議

才智咖 人氣:2.99W

關於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建議

關於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建議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黃細花,代表證:1898

一、案由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2014年11月20日訊息,國家衛生計生委日前起草《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報送國務院審查,並向社會徵求意見。我們認為,與其修改〈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為條例,不如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二、案據

我們認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正式頒佈法規之前,向社會徵求意見,廣泛聽取民意,彰顯了立法為民、依法治國的理念,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可喜的進步。我們仔細閱讀了這份《條例》(送審稿),認為其中有很多內容是不妥當的,具體分析如下:

(一)《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條例。”

我們認為,徵收社會撫養費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中央政法委入口網站刊登的《我國公民的生育權都包含哪些內容?》指出:“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公民的生育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我國法律規定的生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資訊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1)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4)生殖健康權。生殖健康表示人們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全國人大的釋法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釋義》也指出:“我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規定:所有夫婦和個人都有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生育數量和間隔併為此獲得資訊、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權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這些檔案表明,自主生育是國家承認的基本權利,徵收社會撫養費侵犯了這種權利。

至於“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我們認為,人口是對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資源發掘和環境改善的最根本性動力。對社會來說,人不是負擔,而是貢獻者。古人說,天地間人為貴。有了人,才有了這個世界,才有一切,生命無價,生育無罪,這也是世界人口越來越多,但人類整體卻越來越進步的根本原因。

現在中國的生育率已經遠遠低於維持民族正常繁衍的更替水平了,2010、2011和2012年人口普查和抽樣調查顯示的生育率分別只有1.18、1.04、1.26,而2012年還是所謂嬰兒潮的龍年。超低生育水平不利於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因此,中國有必要採取措施提高生育率。社會撫養費是對所謂的“多生”家庭徵收的。如果真的是要“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那麼不但不應該對多生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還應該對多生家庭給予補貼。

(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我們認為,“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這句話是正確的,但“公民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這句話含糊不清。如果把“生育”理解為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生”,即生孩子;二是“育”,即撫養孩子,那麼這是正確的:生育孩子是公民的權利,撫養孩子是公民的義務。但如果把“生育”僅理解為生孩子而不包括撫養孩子,那麼這句話是不妥當的。因為無論是多生還是少生,都只是國家提倡的範疇,不屬於國家強制的範疇。如果生育是義務,那麼國家就不會允許丁克存在,就會強迫丁克生育,因為義務是必須履行的,是強制的;而權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的,公民的權利由公民作主。

(三)《條例》第三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事實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並未“禁止”一對夫婦生兩個以上的孩子。“禁止”和“允許”是兩個對立的概念,就是說要麼是禁止,要麼是允許。因此既然不是禁止的,那就應該是允許的。“提倡”是對人的較高要求,與“鼓勵”意思相近,它與“禁止”並不是對立的,就是說不提倡的並非就是禁止的。法律只追究違反最低要求(即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人的責任,而不追究未按照較高要求行事的人的責任。徵收社會撫養費,是把“提倡”變成了“強制要求”。

(四)《條例》第二十七條 規定 :“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工作。”把公安、民政等部門捆綁一起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工作,這意味著入戶與計劃生育捆綁,要求派出所利使用者口來強化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不交社會撫養費就不給上戶口,這也意味著在中國出生的第二個以後孩子必須交了罰款即所謂的社會撫養費後,才能是中國公民,可以預測將來在中國將有更多的孩子成為黑戶 。?

(五)社會撫養費制度人為造成了很多的黑戶,讓民眾苦不堪言,深受其害。其一是黑戶人口發展問題,“社會撫養費”製造了一個規模不小的黑戶人口問題,不交罰款,就無法獲得正常的社會身份,無法上學就業享受社會福利,成為被社會隔絕的另類人口;其二是超生家庭生計問題,代價過於昂貴。以城裡的超生父母而言,不僅孩子上不了戶口,而且父母丟了工作,無以為生,多生一個孩居然會使全家活不下去,幾到崩潰邊緣。因此,“社會撫養費”成了一般人不能挑戰的“紅線”;其三,社會穩定問題。因面臨“超生”懲罰而自殺的事例很多。

例如,2013年12月19日《新民週刊》報道:因父母無法繳納33萬元的鉅額社會撫養費,一個8歲的孩子一直沒有戶口。面對記者的採訪,孩子說道:“我覺得計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壞,我將來長大了想參加黑社會,報復他們。” 無辜的孩子被剝奪本該擁有的基本權益,小小年齡就產生仇恨和報復心理,會給社會埋下未來不穩定的種子。

2013年12月8日人民網報道:因長期被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省邱縣龔堡村村民艾廣棟於12月4日在村支書家喝農藥中毒,經醫院搶救無效後身亡。2013年8月3日《經濟觀察報》報道:河南省西平縣的王茹萍因生二胎,無力繳納鉅額社會撫養費,與丈夫吵架後自殺。

2013年7月25日《羊城晚報》報道:四川省瀘州市敘永縣赤水鎮檬梓村16歲的少女蔡豔瓊喝農藥自殺,原因是她沒有戶口,無法參加會考。蔡豔瓊為家中第二胎,因家裡無錢繳納社會撫養費而成為“黑戶”。在自殺引起輿論關注後,當地才為蔡豔瓊辦理了入戶手續。2012年3月16日,中國人民大學化學系主任、教授、博導、北大博士、哈佛博士後、優秀的化學家曹廷炳因被告發生育二胎面臨開除,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跳樓自盡,時年39歲。

(六)社會撫養費徵收滋生腐敗和產生權力尋租的溫床。如要追問全國這麼多年來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的去處,恐怕會讓人心驚肉跳、不敢深想。各地都有“放水養魚”的'做法,結果是“你超生我罰款,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繼而引發了社會衝突,人為製造了新的人口社會問題。

(七)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麼?原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的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

第一,多出生人口指代不明。從人口學上來說,下一代的人口數量要與上一代保持不變,平均每對夫婦要生2.1個孩子,也就是說:一對夫婦生兩個孩子,從人口學上來說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現在很多的“社會撫養費”卻是針對第二胎的。

第二,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合情理。如果說超生嬰兒“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那麼外國旅遊者及其他外國在華人員也“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要不要對外國在華人員徵收“社會撫養費”。現在有些家庭不養孩子而養寵物,是否佔用了大量自然資源與社會資源,是否也應該對寵物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合邏輯。在農村地區實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個家庭有一兒一女,並且是先生女兒後生兒子,就不算“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這個家庭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另一個家庭也是一兒一女,只不過是先生兒子後生女兒,必須向這個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同樣是一對兒女,先生男孩和先生女孩就不一樣。很多地方的計生條例都規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徵收的社會撫養費基數越大。以張藝謀為例,張藝謀和陳婷的第三個孩子被罰了519萬元,張藝謀所交的天價超生罰款中,有一大半都是來自這第三個孩子,難道第三個孩子比第一個、第二個孩子就佔用了更多社會資源?難道經濟收入高的人所生的孩子就一定佔用更多的社會資源?其實收入高的交稅更多,社會資源也是納稅人所提供的。儘管新的《條例》(送審稿)進行了修改,但法理上還是站不腳。

第四,社會撫養費究竟是行政罰款還是行政收費?如果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罰款,那麼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9條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超生兩年後未被發現,就不能再徵收社會撫養費了。如果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收費,那麼超生就不是一種違法行為。

綜上所述,與其修改《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不如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2012年7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等15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儘快啟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其中建議之一就是取消社會撫養費。湛中樂表示:“取消或廢除社會撫養費制度,不僅體現了對生育權作為基本人權的保護,還能避免現行社會撫養費制度實施過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現象。”

三、建議:

(一)全國人大啟動程式評估社會撫養費徵收對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和對老百姓造成的傷害。

(二)全國人大啟動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修改法律中有關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條款;

(三)國務院儘快廢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取消社會撫養費的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