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需應地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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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還需應地而異

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需應地而異

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向社會公佈衛生計生委報送國務院審查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及起草說明等全文,並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擬統一徵收標準,設年實際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等新變化引發熱議。(11月24日,新華網)

長期以來,因為徵收標準不統一、徵收程式規定混亂、缺乏監督和公開等問題,社會撫養費飽受詬病。新條例帶來哪些新變化?能否解決和完善這些漏洞?

顧名思義,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

其實,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一直是個敏感話題,撫養費該收多少,怎麼收,收了的資金如何處置還有社會撫養費究竟該不該收等問題引來社會各界的圍觀。可惜的是,在很多地方,社會撫養費不僅已成一項重要的政府收入來源,而且資金去向毫不透明,甚至看似“清水衙門”的計生委,也因社會撫養費而成為一個“油水衙門”。

據瞭解,中國每年的社會撫養費高達200多億元,最後究竟都“撫養”了誰?我們不妨大膽猜測一下,如果這些錢被少數政府官員吃喝揮霍掉了,或是私存於單位的“集體小金庫”裡當做福利發放給單位職工,抑或是直接進了相關人員的個人腰包……筆者真的不敢再想象下去。只是,千萬不能讓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計生政策成了一些人發財的門路。

因此,筆者認為,只有讓社會撫養費真正做到公開透明,讓每一分錢都真正用在“社會撫養”上,才能讓政策和制度長久取信於民,贏得理解,才能將我們的群眾路線走的更寬、走的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