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計劃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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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高州市針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可能出現不規範的執法行為,建立健全了六項監督機制,保障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順利進行,有效推動了該市人口計生工作的開展。

高州計劃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標準

  高州計劃生育徵收社會撫養費標準

為了維護計劃生育法的嚴肅性、權威性,提高群眾的守法意識和實行計劃生育的自覺性,高州市有針對性地建立健全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的六項監督機制:一是建立健全群眾監督機制。除了開展形式多樣的計生法規宣傳活動外,該市還在村(居)委會的計劃生育公開欄公佈欠交社會撫養費的名單和數額,使群眾知情,加強了群眾的監督。二是建立健全執法者自身的監督機制。該市先後有針對性地組織市、鎮、村三級計生隊伍工作人員學習《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行政複議法》等,並對他們進行相關法規知識的考試,以此增強計生執法隊伍違規執法的免疫力,加強了自身的監督。三是建立健全執法程式的監督機制,要求執法人員必須堅持“六個統一”:統一由市人口計生局稽核各鎮(街道)的調查筆錄;統一由市人口計生局發出《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並委託鎮(街道)送達當事人;統一管理徵費檔案;統一使用徵收票據;統一在農業銀行設立專門交費服務網點;按《高州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統一徵費標準。四是建立健全徵收社會撫養費執法監督檢查機制。該市每月組織人口計生局的人員對個別存在徵收社會撫養費執法問題的鎮(街道)進行檢查,每季度一小查,每半年一中查,每年一大查的執法檢查制度。五是建立健全外部監督機制。該市通過各種有效載體,繼續完善依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監督機制,該市聘請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離退休的老領導、計生老幹部、群眾代表共35人為計生監督員,以此加強外部監督。六是建立健全責任制追究機制。

拓展閱讀

  2016最新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採取綜合措施,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服務等經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區域內公民的生育行為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徵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專案,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第五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繳納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七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繳納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第八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私分。

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專案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截留、挪用、貪汙、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解讀

一、何謂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性質是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相應增加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不足給予補償的行政性收費,目的是對違法生育的公民給予必要的經濟限制,以調節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環境。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關於社會撫養費,必須明確兩點:

第一,徵收社會撫養費制度是國家推行計劃生育的一項必要的經濟限制措施。社會撫養費的性質屬於社會補償性的行政收費,不是行政罰款。設定社會撫養費的目的在於運用經濟制約手段和措施,達到規範生育行為,抑制人口過快增長,有計劃開發、利用社會資源的調節作用,最終減輕人口對經濟社會發展、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壓力。

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其從經濟上必須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公民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就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徵收社會撫養費決不意味著有錢就可以多生。

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如何確定

考慮到全國各地資源、環境條件的差異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僅對確定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基本原則作了規定,以便各地從實際出發,制定切合實際的具體標準。

各地確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一)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徵的參考基本標準。

(二)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

(三)當事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具體情節。情節不同,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數額也會有所區別。

三、哪些人需要繳社會撫養費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法、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或政府規章)規定,當我國公民的生育行為出現以下6種情形之一時,就要自覺履行繳納社會撫養費義務: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條件,生育子女的數量超過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許可範圍;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記程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關係的前提下的生育行為;

3.公民收養子女的行為不符合收養法或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或依法收養後的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的有關規定;

5.公民再生育行為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關於生育間隔或有關程式的規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規定的生育行為。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有何憑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要有專用收據。

社會撫養費收據用於證明國家收取某特定當事人繳納的社會撫養費事實的專用收據,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發放,其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印製。

按照規定,當事人直接到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由該金融機構向繳款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當事人所在單位代收代繳的,由代收代繳的機關、單位向繳納人出具社會撫養費收據。

五、拒不繳費怎麼辦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於當事人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只能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不能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自行強制執行。而且,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只能是作出徵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個人均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決定的,也必須由委託的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強制執行,不能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強制執行。

六、社會撫養費去向何方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私分。”

根據國家行政收費制度改革將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的要求,社會撫養費的管理體制實行“收支兩條線”。作為“收”的一部分,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各地以往實行的社會撫養費“鄉收縣管,財政監督”體制和“專款專用”制度相應予以廢止。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七、出現亂收費怎麼處理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專案,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這既是貫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堅持依法行政的要求,也是貫徹國家有關行政收費的規定,加快推行行政收費改革必須遵守的原則。

《辦法》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專案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專案,其徵收行為應當遵守國務院於2000年2月釋出的這一《暫行規定》。違反法律、《暫行規定》,應當依照《暫行規定》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八、為何不能重複徵收

為了維護公民權益,避免重複徵費,《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這一規定體現了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例如,某甲是河北人,在北京打工,因違反地方法規規定多生一孩已經依據北京市某區計劃生育部門的決定在北京繳納了社會撫養費;那麼,某甲的戶籍所在地河北某縣計劃生育部門就不能因某甲的同一違法生育行為再次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決定。

另外,當事人已經在一地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後,另一地縣級計劃生育部門不得因當地標準高於另一地徵收標準而就同一生育行為向當事人收取社會撫養費的差額部分。仍以某甲為例,其在老家河北某縣發生違法生育行為,並已按該縣計劃生育部門對其作出的徵收決定交納了社會撫養費,某甲的現居住地北京某區的計劃生育部門不得以北京的標準高於河北的標準為由,就同一生育行為向某甲徵收北京高於河北的差額部分。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