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社會撫養費如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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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方式

我國社會撫養費如何徵收?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有的同志建議國務院規定得具體一些,也有同志希望國務院規定得原則一些,因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較大的差異,難以準確測算適宜全國統一的`徵收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規定了徵收辦法,有些還是適合當地實際情況的。為了保持政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策的穩定性和工作的連續性,《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就是考慮了各地的實際情況和徵收物件本人的收入狀況以及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作了原則的規定。

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方式,《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還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還針對過去徵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作出了進一步明確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私分。”這一規定徹底改變一些地方靠收費、罰款維持計劃生育工作的局面,明確了徵收單位應當做到“收支兩條線”,收取後應當上繳國庫,專款專用。過去由於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使用上沒有嚴格的規定,出現了一些亂收費、隨意挪用的現象,國務院制定的《社會撫養費管理辦法》將有利於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保障國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