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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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改稿近期開始公開徵求意見,擬將對生育二胎的夫妻或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改為對違規生育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徵收社會撫養費。

《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北京將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二孩的社會撫養費將取消,但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仍要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繳納社會撫養費。記者對比原條款發現,北京對三孩以上的超生並未設定“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條款,而是“一視同仁”。

生二孩社會撫養費將取消

昨日,市法制辦公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決定(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並公開徵求意見。

今年3月2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細化了全面兩孩政策和再生育政策,但同時明確“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此次公佈的《草案》,明確了北京將繼續徵收社會撫養費,同時根據生育政策的調整,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範圍進行調整。

首先取消了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改為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非婚生二孩以內按年人均收入1倍徵收

原條款規定,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3至10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加倍徵收。此次的草案則刪去了“加倍徵收”這一條款,北京對三孩以上的態度是“一視同仁”,每多生育一個子女,還是“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草案》同時規定,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當事人,每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徵收。

此外,對於收入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群,《草案》提出,“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徵收”。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條文對照

原條款: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新條款: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公民(以下統稱當事人),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徵收

原條款:對違反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三個以上子女的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加倍徵收

新條款:已刪除

原條款:對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當事人,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1倍徵收

新條款:對非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當事人,每非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徵收

原條款:對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年人均純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人均純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三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

新條款:對不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其前一年實際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前三年實際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值(以下簡稱實際收入)高於市統計部門公佈的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按照本條前兩項規定的徵收標準徵收

新增一條:生育子女數是指當事人雙方曾生育和收養、並存活的子女數量之和,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各地情況

多省對3孩以上超生加倍加重徵收撫養費

梳理髮現,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修訂的地方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21個省份新規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各地新規明確的徵收標準差異較大,多數省份對三孩以上的超生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如違反規定多生育1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再多生育一個,則從重按計徵基數的6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撫養費多為計徵基數3倍左右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後,大多省份陸續完成對當地人口與計生條例的修訂。其中,21個省份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均明確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此外,廣西在新規中未明確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辦法;北京、天津、江西、青海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辦法由省或市人民政府制定;上海和甘肅要求社會撫養費徵繳遵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及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雲南規定,按照《雲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對超生夫妻雙方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根據目前各地的新人口與計生條例,對於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情況,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河北、重慶、福建、陝西8省份規定徵收計徵基數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其中,湖北、河南、四川、山東按照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河北按照計徵基數的2.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重慶、福建、陝西按照計徵基數的2-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多地徵收標準與收入掛鉤

陝西、廣東、江蘇、山西、內蒙古等地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均與超生人群的收入水平有關。

陝西、江蘇、廣東等地規定,本人實際收入超過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要加收社會撫養費。如陝西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違反該條例規定多生育1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對違法當事人分別一次性徵收2倍以上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而對於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山西則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掛鉤,對於不符合當地人口與計生條例生育第3個子女的,按照夫妻雙方上年總收入的20%,合計徵收7年的社會撫養費,其總額不得低於7000元。

內蒙古新規要求,超出規定的生育數量多生育1個子女,夫妻雙方年總收入低於或者相當於當地計徵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徵基數的2至5倍徵收社會撫養費;高於計徵基數標準的,按照計徵基數的6至10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孩以上超生大都加重徵收

當前各省份完成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大都規定,對於三孩以上的超生將加倍或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

如依據湖北新修訂人口與計生條例,違反該條例規定多生育1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徵收社會撫養費;多生育2個及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多生育的子女數為倍數分別徵收社會撫養費。

江蘇新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孩子的,按照計徵標準的4倍繳納社會撫養費;多生育2個以上孩子的,則要按照計徵標準的5倍至8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福建新人口與計生條例規定,違反條例多生育1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按計徵基數的2倍至3倍徵收;多生育第2個子女的,則按4倍至6倍徵收;多生育3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徵收。

算賬

按照北京市統計局釋出的2015年相關資料,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52859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0569元。

原條款

婚生:

二孩罰款 城鎮居民158577元-528590元 農村居民61707元-205690元

三孩及以上罰款(加倍) 城鎮居民317154元-1057180元 農村居民123414元-411380元

非婚生:

一孩罰款 城鎮居民52859元 農村居民20569元

新條款

二孩罰款 無

三孩及以上罰款 城鎮居民158577元-528590元 農村居民61707元-205690元

二孩以內 城鎮居民52859元 農村居民20569元

三孩及以上 城鎮居民158577元-528590元 農村居民61707元-205690元

實際收入高於全市人均水平的,以此為基數徵收

假如年收入10萬元(不分城鎮和農村)

二孩罰款 30萬-100萬

三孩及以上罰款(加倍) 城鎮居民60萬-200萬

一孩罰款 10萬

三孩及以上罰款(加倍) 60萬-200萬

三孩及以上罰款 30萬-100萬

二孩以內 10萬

三孩及以上 30萬-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