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徵收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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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徵收

社會撫養費徵收探討

上週《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下稱《條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如同一塊大石頭扔進本就不平靜的水面,各種議論和解讀紛紛而起。

讚許者認為,畢竟跟12年前實施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相比,還是有許多可圈可點的進步。反對者亦有之,認為在中國掉入低生育率陷阱的今天,本意在於控制生育的社會撫養費到底需要的是小敲小打的修補還是更加徹底的改革?

先來看看值得一說的亮點。社會撫養費(俗名“超生罰款”)廣受質疑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它是一筆糊塗賬。儘管前年審計署抽查了9個省45個縣市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狀況,但是時至今天,到底社會撫養費每年的徵收規模有多大(200多億隻是估摸)、這筆錢的去向如何,依然是說不清道不明。至於各省的徵收標準,更是各不相同,一片混亂。

針對這種狀況,《條例》規定,將統一徵收標準,以年實際收入最高三倍為上限。這一條被迅速解讀為“社會撫養費降價”,因為不少省市區在實際執行中將徵收標準定為六倍甚至更高。導演張藝謀因為超生被罰748萬元就是一個例子。

另一個亮點是《條例》規定,不符合程式規定生育的,不予徵收社會撫養費。此前,根據《辦法》,只要沒有準生證,未婚媽媽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也難逃繳納社會撫養費這一關。如此不合情理的規定被認為是一種冷酷的“打劫”。此條改變使社會撫養費看起來不那麼冷酷。

儘管有諸多亮點,但是從《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後各界的反應來看,質疑大於歡迎。統一標準,主動公開總額,看起來是更透明,但更透明就等於更公平嗎?有一句話說,凡是能用錢解決的問題都不是大問題。明確徵收標準使得社會撫養費看起來更像是“明碼標價”,實際上是對窮人生育權利的一種不公平待遇。

在因為追問社會撫養費而出名的浙江律師吳有水看來,從《條例》到《辦法》,憂慮多於亮點。比如《條例》第27條。這一條規定,公安、民政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工作。這一句話看起來平淡無奇,普通人可能注意不到它,其實背後暗藏玄機。把它翻譯成通俗易懂的大白話,就是如果你不繳納社會撫養費,你超生的孩子可能會落不了戶口,你本應該得到的社會福利可能就得不到。

這一條的要害在於,一旦《條例》通過並且這一條保留,就把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和孩子落戶以及社會福利等捆綁起來,並且使這種捆綁行為有了法規依據。而這一條與此前公安部不應將超生孩子落戶與社會撫養費捆綁起來的規定相悖。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儘管要求是收支兩條線,但用社會撫養費直接支付基層計生工作人員工資及其他各樣開支甚至被同級政府借支的.現象屢屢可見。安徽省碭山縣官員近日網路回覆基層問詢時就很坦率地說,計生執法單位是自收自支單位,財政不撥錢,收到錢能發工資。如此讓人啼笑皆非的回覆能堂而皇之地出現在政府網站上,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收到錢能發工資”的確是不少基層計生單位的常態。

收支混亂增加了社會撫養費的差評,但並不是各界質疑社會撫養費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於,根植於人口控制觀念的社會撫養費在中國人口總和生育率超低的現狀下已經不合時宜了。

總和生育率僅為1.2左右,青少年人口比例銳減,老齡化加速,在此背景下,從雙獨二孩到單獨二孩再到下一步的調整,中國生育政策正在進行歷史性的轉變。

《條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是一種有勇氣有智慧的行為。關鍵的是,意見收集後能否真正順應民意,對社會撫養費的下一步作出對未來負責任的安排。更透明更規範不等於更公平更合理。與其勉為其難、小修小補,不如順勢而為,應時而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