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億社會撫養費去向不明 社會撫養費到底撫養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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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到底撫養了誰?

1.5萬億社會撫養費去向不明 社會撫養費到底撫養了誰?

社會撫養費,俗稱為“超生罰款”,最近因《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再次吸引了公眾的目光。儘管國家衛計委明確迴應稱不會取消徵收,但其存廢之爭依然激烈。作為事關廣大人群的一項重要事項,揭開面紗,公開透明,是它取信於民的關鍵。

“超生罰款”衍生的問題

徵收標準彈性大,超生“同命不同價”;徵收人員權力大,罰多罰少可“議價”;名目繁多“罰”超生,想盡辦法為創收。“罰”超生,怎一個“亂”字了得?去年,國家審計署在對9省市45個縣審計後發現,社會撫養費存在徵收標準不一、違規下達任務指標、擅自挪用資金、截留款項發獎金等問題。公開社會撫養費及使用流向的要求,也常常遭遇“縣級計生部門負責,省裡不掌握”之類的尷尬。

去年,還曾在網上掀起一場針對社會撫養費收入、支出的“全民問責”。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的質疑與詬病,很大程度上來自私下議價的“罰款經濟”,以及持續的輿論壓力下公佈總額卻未公佈去向的現狀。“超生罰款”的社會撫養費之所以屢屢引發爭議,甚至被提議廢除,無外乎亂收、亂用、不透明三大原因。

新規迴應四大訴求

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於2002年8月2日釋出,並於同年9月1日起施行。2010年以來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因修訂內容較多,建議廢止《辦法》,制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條例》針對現有問題給予了迴應。

焦點一:迴應“亂收”統一徵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

《條例》明確規定,已生育一個子女,不符合政策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徵收計徵標準(城鎮和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徵收,具體徵收標準授權各省(區、市)制定。

焦點二:迴應“亂用”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不得返還徵收機關

按照目前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私分,並由此確立了社會撫養費“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機制。《條例》進一步明確,社會撫養費上繳國庫後,“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安排使用,不得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徵收機關”。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

焦點三:迴應“不透明”徵收標準不公開不算數

為增加徵收管理透明度,《條例》明確,社會撫養費徵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依據。此外,縣級計生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徵收依據和徵收標準,縣級財政部門應依法主動公開社會撫養費年度徵收總額,接受監督。

焦點四:“亂收”“亂用”怎麼辦?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擅自改變社會撫養費徵收範圍、擅自調整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社會撫養費徵收指標和任務、徵收社會撫養費不出具合法收據、向徵收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社會撫養費、其他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的行為,都將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新規未解決的問題

1社會撫養費去向未獲正面回答

以透明度而言,只是規定了徵收標準,以及縣級年度徵收總額公開,至於公眾此前高度關注的去向問題,則未置一詞。這可能考慮到社會撫養費既已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使用,當然也就無須單獨公開去向。只是這樣一來,公眾也就不可能瞭解這些費用的真實資訊,而所謂群眾監督也就失去了意義。

2“捆綁徵收”問題不曾涉及

此前一些地方採取了“捆綁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辦法,不繳清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的孩子,就不能上戶口,不能上學,不能參加醫保等等,由此也曾引發悲劇事件。

據媒體報道,2013年7月,四川瀘州16歲少女蔡豔瓊因家貧繳不起超生社會撫養費,無戶籍無法參加會考,喝農藥自殺;2014年3月3日,黔西南州興義市農民王光榮因交不起22500元“超生罰款”在家中割腕自殺。

新規倡導更為人性化的徵收措施,卻只是泛泛要求限制自由裁量權。

3具體操作中,如何確保社會撫養費與計生經費“脫鉤”“收支兩條線”的規定,難以完全消除民眾的擔憂。儘管《條例》明確社會撫養費與計生經費無關,可問題是,如何才能避免在實踐操作中真正沒有“掛鉤”?

社會撫養費下步怎麼走

專家:取消社會撫養費不公平,不是最佳時機“取消社會撫養費制度對那些響應國家號召、嚴格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是不公平的,目前還不是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最佳時機。”中國人口學會祕書長解振明表示,一方面,許多地方真正超生的比例不低,取消社會撫養費對中國遵守計劃生育政策的群眾並不公平,也就是說政策僅約束了老實人;另一方面,計劃生育政策依然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一旦缺乏配套獎懲機制,政策執行有效性將打折扣。

中國人民大學社會與人口學院院長助理、教授宋健認為,社會撫養費仍有其價值,雖然社會撫養費是一種“過渡手段”,但“破易,立難”,如加以全盤否定,用何種措施替代還沒有合適答案。新修《條例》的亮點以及對問題的積極迴應,也從側面表明了“超生罰款”短期內不會被取消。

不過,這一新《條例》雖亮點頗多,但現實地看,仍有進一步細化、明晰化的必要。特別是在公眾最關心的“社會撫養費到底撫養了誰”這點上,始終沒有得到滿意回答。《條例》也並未規定應公開支出用途,無法一釋公眾的心頭之惑。而這個問題不解決,徵收依據就不充分,徵收制度就難以取信於民。即便送審稿通過,新條例在實行中依然會遭遇諸多障礙,產生諸多問題。期待在接下來的意見反饋、採集、接納的良性互動中,條例制定者能夠不斷消弭爭議、找到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