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不應“各自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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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有哪些具體的政策規定呢?下面小編為你詳細的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對於社會撫養費徵收不應“各自為政”

本月 18日起,北京開始就本市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展開為期1月的徵求意見。記者梳理各地政策檔案發現,目前,已有20餘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 撫養費標準。不少地區的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職業等掛鉤,對於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徵收力度。(9月22日中新網)

當 前,伴隨“二孩”政策的實施,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必然需要修訂和完善。就北京來看,其社會撫養費將不再針對“二孩”徵收,對於“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 個子女,將會按照相應的標準繳納社會撫養費。那麼,該立法模式以地方轄區劃分為基礎,缺乏全國範圍內的統一完善和設計,必然存在隱憂和弊端。

 根據統計,我國大部分省份都已經完成了人口與計生條例的修訂,其中21個省份明確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仔細觀察,不難發現當前各地的徵收標準並 不一致,各省市、自治區之間的差距甚至非常巨大。舉個例子,一些省份對“三孩”及以上的超生,專門規定了加重徵收,而北京卻在修訂草案中刪除了“加倍徵 收”條款。不難看出,在“各自為政”的立法思路下,各個區域的社會撫養費徵收不可能“一碗水端平”,導致了地方在徵收社會撫養費時,擁有過大的自由裁量 權。

不可否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其背後的依據主要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國務院頒佈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不過,即便是 具有統一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具體到徵收的標準、數額、程式等等,卻完全由地方進行立法設計,導致各個地方的社會撫養費徵收尺度不同、物件不一致、標準不統 一。那麼,當社會撫養費的立法權被下放,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自由裁量權則可能被放大,就有可能刺激地方政府收費的衝動。

應該說,當前社會 人員流動性較強,戶籍管理制度也出現了鬆散不一的情形,無疑加劇了各地分別立法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困境。地方立法模式下,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權力就可能被濫 用,而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則可能“就高不就低”,容易侵犯公民個體的合法權益。從這個方面來說,確有必要認真研究當前地方立法的缺陷和弊端,對社會撫養費的 徵收標準進行統一規範的立法設計,將社會撫養費徵收納入到法治化治理軌道。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正是公民個體的一種負擔性義務,有必要在立法方式上的採取上,嚴格保護好公民個人的權益。由此,改變當前社會撫養費徵收立法現狀,提高立法的層次和水平,改變當前“各自為政”的立法邏輯,無疑顯得尤為重要和必須。

徵收社會撫養費應一把尺子量到底

“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已經有29個省份陸續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對於“超生罰款”問題,除了正在徵求意見的北京外,已經有包括河北、內蒙古、黑龍江等在內的21個省份,在新修訂的人口與計生條例中明確了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

隨著“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各地對計生條例進行相應修訂是必要的。但從媒體的報道來看,許多地方僅僅是將“違反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改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並未觸及此前備受詬病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統一、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

 根據2002年起施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這在客觀上造成了各地之間社會撫養費徵收的不 公和混亂。一方面是徵收基數不統一。有的地方是一律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有的則是與超生人群收入水平、職業掛 鉤,對其超出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還要加收。另一方面是徵收尺度彈性大。不少地方都設定了一定的倍數空間,如北京為徵收基數的3到10倍,新疆則為1到8 倍。由於徵收彈性過大,很容易帶來執法不規範和權力尋租。福建武平縣一女子因為超生,在數日內先後被告知了兩種不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方案,後者為前者的兩 倍多。當地計生部門給出的解釋是,“態度不好,罰金翻倍”。

2013年,審計署釋出對甘肅、雲南等9省市社會撫養費審計調查的報告,直 指一些地方社會撫養費存在徵收單位自由裁量權過大、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不統一等問題。社會撫養費徵收的隨意性,直接影響徵收的額度以及制度的嚴肅性。而在 同一地方,同類違法行為所繳納的罰金卻可以相差數倍,這顯然有悖公平。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一針見血地指出,社會撫養費的最大問題是“同案不同命”,“這 種彈性,顯然大大逾越了自由裁量權的幅度和範圍。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目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 計劃,衛計委起草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已於2014年向社會徵求過意見。與現行辦法相比,條例中“擬統一徵收標準,設年實際收入最高三 倍上限”等新變化引發關注,被贊有助於縮小全國徵收倍數自由裁量空間,避免因自由裁量權過大產生的種種問題。不過,也應看到,在3倍上限之下,社會撫養費 還是存在著一定的議價空間,同時對於生育四胎、五胎等多胎行為,如何加重徵收社會撫養費還需各地自行制定具體標準,因此在期待新條例出臺的同時,各地政府 還要端正態度,進一步壓縮自由裁量權,減少權力尋租空間。

其一,合理設定標準下限。徵收彈性不宜過大,否則容易造成執法的偏頗,滋生“關係案”“人情案”。其二,具體執行要有章可循,什麼情況下定格處罰,哪些情形可以申請減免,必須要劃出硬槓槓,讓公平正義清晰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