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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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有20餘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那麼,廣東社會撫養費標準有什麼樣的規定呢?不妨看看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的具體規定!

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不符合《條例》有關生育規定生育子女的中國公民,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三條 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託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書面徵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

第五條 徵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二)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三) 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均未發觀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條 當事人為了達到少繳社會撫養費的日的,故意規避戶籍所在地的徵收,到徵收標準低的地方微納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低的地方的徵收機關應當按照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標準一次性進行徵收。

第七條 徵收社會撫養費程式:

(一) 社會撫養費徵收機關對當事人要及時發給《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

(二) 當事人在接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並必須在收到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在30日內向徵收機關申請簽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保證書》;

(三) 徵收社會撫養費時,徵收人員必須出示全省統一制發的《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證》;

(四) 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機關在收到社會撫養費時,必須同時向當事人出具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

第八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等徵收文書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統一印製,並加蓋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計劃生育部門公章。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拒絕交款:

(一) 徵收機關未發出《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的;

(二) 徵收人員未出示《廣東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徵收證》的;

(三) 未使用地級以上市財政部門按省財政廳統一格式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統一收據的。

第十條 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受委託作出徵收決定的機關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每月加徵欠繳額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交的,由作出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徵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社會撫養費原則上委託銀行代收款,未具備委託銀行代收款條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代收代激。當事人在《社會擾養費徵收決定書》生效之日起未繳清社會撫養費的,代徵代繳的徵收機關應當責令當事人按時繳納。代徵代繳的徵收機關收到社會撫養費後,必須在三日內將所徵收款項全部上繳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的專用帳戶內。

第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上繳國庫,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汙和私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計劃、物價、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當事人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單位,應當依法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工作。並將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定期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專案或者擅自提高社會撫養費徵收標準的,依照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截留、挪用、貪汙、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 省財政廳 省物價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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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堅持不結婚登記仍屬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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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 入戶與計生逐漸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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