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新規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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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新規當迴應民意訴求

社會撫養費新規淺析

國務院法制辦網站20日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徵求意見。《條例》在徵收標準、徵收程式、徵收管理透明度方面做出明確規定。《條例》還明確指出,要落實收支兩條線,確保全額上繳國庫。

正如衛計委在《條例》起草說明中指出的那樣,社會撫養費在執行中暴露出來的諸多問題,使得修訂勢在必行,不能再拖下去了。從目前公開的送審稿看,《條例》確實對此前公眾熱切關注的若干問題有所規範。比如,統一徵收標準,限制自由裁量權;社會撫養費不得返還徵收機關;徵收有關規定必須向社會公開;等等。

這其中,3倍以下徵收標準的確定,顯然具有積極的意義。有了這樣一個明確的界定,或可約束、改變一些地方無序、隨意、畸高的徵收習慣,充分考慮大多數群眾的實際承受能力。而出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的考慮,設定一定幅度的徵收區間,也極大體現了政策法規的.善意。

此外,將社會撫養費與地方計生經費完全隔開的設計,經費“不得與社會撫養費徵收數額掛鉤”,也將有效遏制部門的利益衝動。這也符合法治政府的理念,畢竟,以往確實存在權力自肥的情形,社會撫養費與部門利益的夾纏不清,最終損害的除了政府權威之外,還有社會的公共利益。

儘管這一新《條例》亮點頗多,但現實地看,相關規定仍有進一步細化、明晰化的必要。以透明度而言,目前只是規定了徵收標準,以及縣級年度徵收總額公開,至於公眾此前高度關注的去向問題,則未置一詞。這可能考慮到社會撫養費既已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統籌使用,當然也就無須單獨公開去向。只是這樣一來,公眾也就不可能瞭解這些費用的真實資訊,而所謂群眾監督也就失去了意義。

還有,此前一些地方採取了“捆綁徵收”社會撫養費的辦法,不繳清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的孩子,就不能上戶口,不能上學,不能參加醫保等等,由此也曾引發悲劇事件。據媒體報道,2013年7月,四川瀘州16歲少女蔡豔瓊因家貧繳不起超生社會撫養費,無戶籍無法參加會考,喝農藥自殺;2014年3月3日,黔西南州興義市農民王光榮因交不起22500元“超生罰款”在家中割腕自殺。

在新修《條例》中,倡導更為人性化的徵收措施,但只是泛泛要求限制自由裁量權。其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也很難完全消除民眾的擔憂。很簡單,儘管《條例》明確社會撫養費與計生經費無關,可問題是,如何才能避免在實踐操作中真正沒有“掛鉤”?

這些年來,圍繞社會撫養費形成的輿論熱點、民意訴求,已經到了不得不迴應的地步。相信在接下來的意見反饋、採集、接納的良性互動中,條例制定者能夠不斷消弭爭議、找到共識。(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