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標準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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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標準還未有具體的方案細則出臺,按我們可以去看看2016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標準,下面一起北京、上海和廣東為例,以供大家參考!

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上調標準2017

北京市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

為保障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範圍內退休人員(含退職、退養人員,下同)的基本生活,經批准,現對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徵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四、退休人員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於33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月養老金在3355元及以上,低於4855元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月養老金在4855元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

按絕對額增加養老金後(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調整金額),上一檔養老金水平低於下一檔調整後上限的,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確定(具體標準見附件)。

五、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檔案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幹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

六、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於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七、經國家或本市高階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並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許可權批准的高階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准的高階技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調整基本養老金後,低於3573元/月的,補足到35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階專業技術人員)。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340元。

九、在按照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2015年12月31日(含)前年滿 65週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再按照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年滿65週歲不滿7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滿70週歲不滿75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年滿75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年滿80週歲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十、按照本通知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作為享受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每年增發1—3個月生活補助費的基數。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執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額發給。

十一、按照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關於中央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參加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京勞社養髮〔2001〕74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有正常事業費的中央轉制單位,轉制前已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仍執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原人事部、財政部、科技部、建設部《關於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的規定。

十二、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714元;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退職人員,月退職生活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559元;按月領取退養生活補助費的人員及按月領取養老生活補助費的原臨時工養老人員(原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人員),月退養生活補助費、養老生活補助費的最低標準調整為1418元。

按照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後仍不足上述最低標準的,補足到最低標準。

十三、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按絕對額普調標準表

單位:元/月

調整前養老金水平

增加絕對額標準

按下一檔調整後的上限

確定補足標準(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增加的金額)

4855元及以上

55

按絕對額調整後低於4920(4855+65)元的',補足到4920元。

3355元(含)-4855元以下

65

按絕對額調整後低於3430(3355+75)元的,補足到3430元。

3355元以下

75

——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8月4日

上海市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一、調整時間和物件

自2016年1月1日起,對本市2015年底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約415.8萬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企業約365.8萬人,機關事業單位約50萬人。

二、調整水平

根據國家關於總體調整水平按6.5%左右確定的原則,本市2016年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擬按照人均每月約251元確定,增幅約6.9%,其中:企業人均約240元,增幅7.2%;機關事業單位人均約347元。增幅6.2%。

三、調整養老金的具體辦法

2016年調整養老金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

每人每月統一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退休人員。一是與本人繳費年限(含連續工齡)掛鉤,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2.5元;二是與本人養老金掛鉤,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2.5%增加。社保頻道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與機關、事業單位各職務(職級)平均養老金掛鉤,按本人退休時職務(職級)對應的2015年12月同職務(職級)人員平均養老金的4.5%增加。

(三)傾斜調整

1、高齡人員。一是對2015年女年滿60週歲、男年滿65週歲至69週歲,以及70--74週歲,75--79週歲,80週歲及以上退休人員統一增加20元; 二是按照到齡進檔補差的原則,對企業2015年內到齡人員,補貼養老金累計低於80元、100元、120元、140元的,按統一標準補差增加養老金。

2、特殊群體。一是對企業2015年當年退休和年滿70週歲的高階專家和高階技師、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局級幹部“專加”養老金,其中:2015年當年退休的正高和局級幹部每人每月1500元、副高每人每月900元、高階技師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每人每月600元;2015年當年內年滿70週歲的正高和局級幹部每人每月500元、副高每人每月300元、高階技師和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每人每月200元。二是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和原國民黨招商局駕船起義船員每人每月“專加”養老金200元。

  廣東省關於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9月22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廣東省2016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粵人社發[2016]172號),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範圍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及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全省納入調整範圍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530多萬人。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分別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根據國家規定,我省總體調整水平為全省2015年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6.5%,調整方法上採取定額調整、定比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定額調整就是每人每月加發35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同樣標準。定比調整就是按本人調整前基本養老金月標準的4.8%加發養老金,有利於激勵參保人足額繳費。

傾斜調整:

一是向長繳費年限人員傾斜,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退休人員,每超過1年每月加發1元,激勵參保人長繳多得;

二是向高齡人員傾斜,對2016年6月30日前年齡滿75週歲及以上的人員,每人每月加發100元(全年1200元一次性發放);

三是向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傾斜,基本養老金調整後仍達不到所在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業養老保險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計發。

目前,各市正在抓緊落實調整養老金的各項工作。調整增加的養老金將於9月底前發放到位。

2016養老金調整相關問題:

問:2016年企業人員的退休金還會調整嗎?

答:目前2016年退休職工調整養老金政策方案具體細則仍未出臺。

問: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出來沒有?

答:2016年養老金上漲約6.5%,各地正在制定相關方案細則,請耐心等待。

養老金髮放標準及領取要求

《社會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簡單來說,參保人員在在職繳費期間繳費時間越長、繳費越多,那麼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就越多,這充分體現了個人享受的權利與其應盡的義務成正比。即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根據這項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累計繳費滿15年。

有分析指出,如果養老金第十二年上調,將使超過8000萬的退休人員受益,但客觀上也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性形成了不可小覷的壓力。加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向前推進,部分地區滾存資金池枯竭,個別縣市出現當期嚴重收不抵支的狀況,地方財政面臨來自社保支出的巨大壓力,嚴重者“不吃不喝才夠用財政資金彌補社保缺口”。

在省級統籌的背景下,地區間負擔比的差異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地區間養老保險基金餘缺的差異。人口年齡結構老化且勞動力流出的地區的負擔比高,導致這些地區養老金存在缺口。

例如,2014年黑龍江省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為939億元,而當期的收入為834億元,當期的養老金缺口為105億元,累積結餘只剩270億元。遼寧、吉林、海南、廣西、江西等地也基本處於當期收支相抵的狀況。

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如何計算?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後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

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