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失業不一定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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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工作是人類生存的一種方式,當人們失去工作了,那他的生存保障有什麼來保障?隨著時代的發展,失業保險應運而生了,那是不是所有的失業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呢?答案是不一定哦,為什麼失業不一定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呢?小編跟大家探討一下。

為什麼失業不一定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先了解一下何為失業保險呢?

1、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進而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制度

2、失業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之一。旨在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要符合什麼條件呢?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2、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哪些人員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人員?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4、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還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況有哪些?

1、失業員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業保險機構停發其失業救濟金:

(1)再就業 ;

(2)到國(境)外定居 ;

(3)已辦理退休手續 ;

(4)無正當理由,兩次不接受勞動部門所 屬的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職業 ;

(5)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入監服刑 ;

(6)法律、法規有其他規定的。

2、失業者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是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

綜上,小編認為,失業保險金是一個社會保障的基金,是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的生活,但是並非所有的失業者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因為如果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職工是無法領取的,除此之外這個保險金的領取並非是長期的,如果出現了再就業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等原因,是無法再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所以失業不一定能領取失業保險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