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統籌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審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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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統籌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審定流程具體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湖南省統籌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審定流程

  湖南省統籌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審定流程

一、行政確認事項:省統籌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審定

二、行政確認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關於工傷保險費率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9號)、《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67號)、《關於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關於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湘人社發[2015]68號)。

三、行政確認條件:

在省本級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

四、法定期限:20個工作日。

五、承諾期限:20個工作日。

六、行政確認程式:

(一)受理

1.崗位責任人:省綜合處工作人員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予以受理。

3.時限:即時

(二)初審

1.崗位責任人:省醫保局綜合處經辦人員及分管處領導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內容進行合法性、真實性審查;

(2)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交處室負責人稽核。

3.時限:7個工作日

(三)複審

1.崗位責任人:省醫保局工傷待遇處分管處領導和省醫保局業務監管處分管處領導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按照稽核標準進行稽核,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同意意見,報主管局領導審定;

(2)對不符合條件的,提出不同意見及理由,並視情況需要,到申請單位實地核查。

3.時限:8個工作日(實地核查時間除外)

(四)決定

1.崗位責任人:局長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符合法定條件的,簽發同意申請的批覆;

(2)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將其材料退回省醫保局綜合處,並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退回申請單位。

3.時限:3個工作日

(五)告知

1.崗位責任人:省醫保局綜合處經辦人員

2.崗位職責與許可權:

(1)對申請符合條件的,告知參保單位;

(2)對申請不符合條件的,將其申請材料一併退還申請單位。

3.時限:2個工作日。

七、行政收費標準:不收費。

八、提交材料目錄:

1、法人證書原件及蓋公章影印件;

2、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蓋公章影印件;

3、機構程式碼證原件及蓋公章影印件;

4、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及蓋公章影印件。

九、承辦資訊:

承辦機構:省醫保局綜合處

聯絡電話:0731-82215731

承辦機構:省醫保局綜合處、工傷待遇處、業務監管處

聯絡電話:0731-84900372、

0731-84900257、

0731-84900246

監督部門: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紀檢組監察室

投訴電話:0731-84900017

視窗地點:長沙市天心區青園路18號綜合樓2樓辦事大廳

交通到達線路:公交701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交105、140路到友誼路口

工作時間:週一至週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夏15:00-18:00)。

延伸閱讀

湖南工傷保險賠償流程提交工傷報告

2015年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的職工發生因公致傷的事故以後,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工傷認定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式。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後,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式後),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窄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協商賠償

工傷鑑定以後,就可以依據鑑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式。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執行程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後,用人單位 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