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失業保險金領取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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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失業保險金領取多少錢

  武漢失業保險金領取多少錢

發放標準:最低工資標準的70%

武漢中心城區(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準調整為1085元/月,東西湖等遠城區調整為924元/月。

辦理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備註: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及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張

3、已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證》

4、原工作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或勞動爭議裁決的證明材料

5、本人銀行活期存摺(原件及影印件)

武漢農民工失業保險辦理指南(繳費比例、年限、待遇)

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名單自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報轄區社保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參加失業保險等有關材料。

2、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

3、社保經辦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認定,將稽核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發給《失業保險金髮放開戶通知單》;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應說明原因。

辦理時限及地址

辦理時限:10工作日

辦理地點: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稽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