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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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業保險金領取金額是多少錢

失業保險金調整後的標準: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12元;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39元;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66元;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年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293元;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失業保險金月發放標準為1321元;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的失業人員依照本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本規定所稱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失業保險工作。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四條 失業保險工作應與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工作緊密結合,統籌安排。

第二章 失業保險基金

第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三)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第七條 失業保險費繳納標準:

(一)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類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三)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四)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八條 失業保險費收繳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徵稅、費。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開支: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卹金;

(四)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國家規定的支出專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