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失業保險領取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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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失業保險領取金額具體是怎樣的?據悉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遼寧失業保險領取金額

  

  遼寧省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時限標準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6.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遼寧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管理流程

遼就字〔2009〕1號

第一部分 總 則

一、為了提高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統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管理程式,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遼寧省失業保險條例》(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2號)、《遼寧省失業保險管理辦法(試行)》(遼政發[2001]26號)有關規定,制定本流程。

二、本流程適用於縣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設立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三、各級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業務管理工作。

四、本流程分為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的管理、失業保險繳費申報與核定的管理、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的管理、失業人員的管理、失業動態監測和失業調控、失業保險稽核的管理、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失業保險統計的管理、失業保險監督的管理和失業保險評估的管理。

第二部分 失業保險參保登記的管理

一、登記的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

二、登記的種類

(一) 參保單位的登記

按規定應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二)分支機構的登記

繳費單位具有異地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一般應作為獨立的繳費單位,在其所在地辦理失業保險登記。

(三)變更登記

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失業保險登記。

(四)登出登記

繳費單位因發生破產、解散、撤銷、合併及其他情形時,應當自注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登出失業保險登記。

三、登記的程式

(一) 登記的稽核機構

當地設立了專門負責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由專門機構按規定統一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事宜;未設立專門機構的,失業保險登記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式辦理。

(二) 登記資料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登記應稽核的證件和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成立證件、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等。

2、繳費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時,還需提供工商執照及相關部門批准的變更登記證明。

3、繳費單位辦理登出登記的繳費單位,還需提供相關法律文書或有關注銷檔案。

4、應登記的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單位型別;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主管部門;隸屬關係;開戶銀行帳號;參加保險的險種和時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 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持相關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2、對於尚未辦理法人登記的事業單位,可暫持機構編制部門批准成立機構的有效證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事宜。

3、對於申請變更登記的繳費單位,需攜帶相關資料依法如實填寫《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予以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4、對於辦理登出登記的繳費單位,需攜帶相關資料依法如實填寫《社會保險登出登記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在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後,予以辦理登出登記。

5、對於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原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機構應予補辦。

四、登記證的審驗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繳費單位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驗證和換證手續。

遺失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經繳費單位申請,可予以補辦。

第三部分 失業保險繳費申報與核定的管理

一、繳費的範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

城鎮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其他企業又包括:國有聯營、集體聯營、國有獨資、股份合作、有限公司、港澳臺及外商投資等企業。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為社會提供服務的社會組織,並由編制部門批准確定的單位。

社會團體是指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其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社會組織。主要有學會、研究會、聯合會等,不包括參加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如共青團、工會、婦聯和民主黨派。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民辦醫院、學校和科研單位。

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是指業主具有城鎮戶口,並僱用幫工的個體工商戶。

二、繳費的申報

繳費申報的形式分為年度申報和按月申報

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15日前,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失業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繳費單位因新招用工等增加繳費人員或因其他原因減少繳費人員時,應填報失業保險費增減變動表並攜帶如下資料及時進行申報。

(一) 增加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1、 勞動合同等用工備案手續;

2、 調入人員的調令;

3、 轉業、退伍軍人行政介紹信;

4、 已參保繳費人員由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的相關證明;

5、 該人員上月單位支付的工資憑證;

6、 其他增加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二) 減少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1、調出人員的調令;

2、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3、離、退休人員證明;

4、移居境外、應徵服兵役證明;

5、升學、參軍、死亡證明;

6、其他減少繳費人員所需資料。

如實際繳費數額與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不符,經辦機構依據銀行繳款憑證及時記錄欠費情況。

繳費單位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延時辦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後,及時辦理。

三、繳費的核定

(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對繳費單位報送的申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即時稽核。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稽核;對不能即時稽核的,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資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

(二)對於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費數額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應繳數額的,可暫按其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費後,由經辦機構按規定結算。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第四部分 失業保險繳費記錄的管理

一、單位繳費記錄的管理

繳費單位在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時,經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證件,記錄其基本資訊,建立參保單位資料庫。其基本資訊包括:單位編號、單位名稱、單位型別、法人代表、所屬行業、社會保險登記號、開戶銀行、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參保時間等。

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申報及繳費憑證記錄其繳費情況,建立參保及繳費資料庫。其繳費資訊包括:繳費起始和截止年月、單位和個人應繳金額、單位和個人實繳金額、單位和個人欠繳金額。

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增減變動情況,及時調整、變更參保和繳費資料庫的相關資訊。

二、個人繳費記錄的管理

(一) 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依據

參保人員首次參加失業保險時,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提供的經稽核的繳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繳費憑證、單位職工名冊及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記錄繳費個人的參保繳費資訊,建立資料庫。

(二) 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內容

1、 職工個人基本資訊

經辦機構建立個人參保的基本資訊主要包括:單位編號、單位名稱、單位型別、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或社會保障號碼)、戶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參加保險時間等。

2、 繳費資訊

經辦機構建立個人的繳費資訊主要包括:職工個人繳費起始和截止時間、職工個人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職工個人應繳金額、職工個人實際繳費金額、職工個人欠繳金額等。對農民合同制工人,只記錄單位繳費情況及個人基本資訊。

(三)繳費記錄的變更

繳費單位及職工繳費情況發生變動,經辦機構應及時進行調整變更。

1、成建制轉入

單位成建制跨地區轉入的,經辦機構應根據其提供的參保繳費憑證、轉出地經辦機構提供的轉入單位和職工的參保繳費基本資訊和繳費資訊等證明(見附件1),接續失業保險關係及繳費記錄,並按轉入地規定接續申報和繳費。

2、繳費個人轉入

參保繳費個人轉入的,經辦機構應根據轉出地經辦機構提供的失業保險關係轉出證明(見附件2)及其他規定的資料,經稽核後,接續失業保險關係及個人繳費記錄。

職工由機關轉入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繳費單位應從轉入當月起為其辦理相關的申報及繳費手續;經辦機構根據經稽核後,為其建立個人參保繳費記錄,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3、成建制轉出

單位成建制跨地區轉出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向轉入地提供經辦機構所需要的繳費證明及相關資料,並從轉出之月的下月起停止辦理失業保險申報核定手續。

對有欠費的成建制轉出單位,經辦機構應在補繳其欠費後,予以辦理相關手續。

4、繳費個人轉出

參保繳費個人轉入的,經辦機構應及時為轉出人員出具轉入地經辦機構所需要的繳費證明及相關資料,並及時變更個人繳費記錄。

5、繳費記錄的中斷

參保繳費人員因轉出、判刑、勞動教養、升學、參軍、失業等原因中斷繳費的,經辦機構稽核後,將個人繳費記錄予以封存。

6、繳費記錄的恢復

參保繳費人員中斷繳費後又續繳的,經辦機構稽核後,應根據繳費人員增加資訊,及時恢復個人繳費記錄。

7、個人繳費記錄的登出

繳費單位職工辦理退休、出國定居、或死亡等,經辦機構應對其個人繳費記錄保留兩年後予以登出。

(四)繳費記錄的查詢

經辦機構通過設立服務視窗、電話查詢等方式,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提供繳費記錄的查詢服務。繳費單位和個人對查詢結果提出異議的,經辦機構應根據繳費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復核,確需調整的,報經辦機構負責人批准後予以修改,並保留調整前記錄,將複核結果通知查詢單位或個人。

第五部分 失業人員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