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17最低工資規定亮點

才智咖 人氣:1.67W

安徽省2017最低工資公佈了,那麼該規定有哪些亮點內容值得我們去關注呢?下面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安徽省2017最低工資規定亮點

  亮點一:勞動者的實發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體現為:一是勞動者在繳納五險一金後的實發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二是勞動者的實發工資刨除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後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亮點二:用人單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將面臨三重責任:

責任一,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責任二,逾期支付的還要根據時限加付賠償金:

(一)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

(二)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

(三)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

責任三,用人單位拒不依照前款規定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付賠償金的,由作出責令支付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相關解讀:

一、《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1994年12月,省政府釋出《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的施行,對促進最低工資制度落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規定》頒佈之後,國家先後出臺《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最低工資規定》《關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健全最低工資制度的通知》。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最低工資制度作出了新的規定、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需要對《規定》進行修訂完善。

最低工資制度,是促進國民收入分配公平的基礎性制度,直接關係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障,與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公益性崗位人員收入、基層特定崗位人員收入等民生制度的落實息息相關。黨的十八大提出,為實現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要努力實現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國家“十三五”規劃強調,要完善最低工資增長機制,實行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為了落實這些“共享發展”要求,保證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有必要通過立法,完善最低工資制度。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

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2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三、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考慮的因素

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主要參考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等4方面因素。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在參考月最低工資確定和調整參考因素的基礎上,還要參考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差異。

四、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和調整的程式要求

首先,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其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必要時,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最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修改完善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釋出實施。

五、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的頻次要求

最低工資標準,每2至3年至少調整一次。

六、在確定用人單位實際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的哪些收入專案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下列6項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4.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5.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6.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七、可以通過哪些途徑瞭解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情況

可以通過各級政府網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安徽日報等媒體,也可以撥打電話12333,瞭解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情況。

八、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有什麼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處理。

九、工會如何發揮監督最低工資標準制度落實的作用

工會組織依法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十、與用人單位就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時,勞動者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處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一、發現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號

《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已經2016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國英

  2016年12月9日

  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

第一條

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最低報酬的標準。

本規定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年休假、產假、計劃生育手術假、探親假、婚喪假等假期內休假,以及在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四條

最低工資標準分為月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第五條

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主要參考當地的下列因素:

(一)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二)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三)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就業狀況。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在參考前款規定因素的基礎上,還應當參考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差異。

第六條

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統計、物價等部門和省總工會、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在測算相關因素的基礎上,擬訂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

(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全省各市、縣最低工資標準方案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必要時,聽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代表的意見。

(三)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各方意見,對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方案修改完善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級人民政府網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和安徽日報,應當向社會公佈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以適當形式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宣傳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

最低工資標準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第八條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確定合理的勞動定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

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期內的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條

在確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是否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時,下列專案不計入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四)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交通、通訊、培訓、住房補貼;

(五)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一次性獎勵;

(六)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勞動者舉報、投訴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工會組織依法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組織可以提請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者投訴。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者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下列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

(二)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

(三)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

用人單位拒不依照前款規定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付賠償金的,由作出責令支付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