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17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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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7落戶政策受到了天津務工人員的密切關注,下面提供天津2017落戶政策,歡迎閱讀!

天津2017落戶政策

  

1月22日,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下發重要通知:2017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1月23日開辦,截止日期為5月2日。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有關單位:

為規範居住證積分辦理,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擬定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二、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三、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十二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

四、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再行累加。

五、個人繳費視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週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六、年滿五十週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七、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複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複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確定。複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複核或複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八、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准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影印件等材料,經核實後,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佈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為準。

九、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佈後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

十、積分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十一、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有虛假情形的(包括各種證件證書、書面材料及相關內容),取消當期資格,不予積分。5年內再次申請積分,每條記錄扣減30分。

十二、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於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佈。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佈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複核申報表》,向積分視窗提出複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十四、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資訊應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資訊不完整、真實、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後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視窗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視窗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拓展閱讀:2017年天津市積分入戶必備材料清單

天津市積分入戶必備材料:

1. 必備材料:

A. 在簽註期限內的申請人本人的居住證;

B. 加蓋單位公章的積分申請表;

C. 正在履行中的1年期以上勞動(聘用)合同及其相對應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申請人投資辦企業的,應當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程式碼;

D. 申請人註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E.自有住房房地產權證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產權證原件及影印件,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已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尚未取得房地產權證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及影印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2. 選擇性材料:

(選擇性材料為申請人結合本人實際情況,按《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的規定提供相對應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A. 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B. 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和畢業證書;

C. 職稱證明、職業資格證書;

D. 工商營業執照或納稅、投資證明;

E. 結婚證以及配偶勞動合同(個體經營執照)和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F. 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項證書、榮譽稱號及表彰決定;

G. 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H. 申請人子女的出生證和居民身份證,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養證明;

I. 申請人個人信用報告。

所有材料,將經居住證持有人所在單位,集中向設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視窗申辦積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