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落戶政策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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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天津落戶政策是怎樣的?下面為大家整理了天津落戶政策的相關內容,以供參考!

天津落戶政策2017年

《管理辦法》整體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積分以及入戶管理的相關內容,在規範部分條款、理順稽核流程、微調積分指標體系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市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同志介紹,為篩選更多高素質、有貢獻人才在津落戶,此次對積分指標體系進行了微調。根據兩年來積分入戶最低分值,設定了積分申報指導分值為140分(申報指導分值可隨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調整),達到指導分值人員可遞交申請材料進行積分排名,使部分較低分值人員避免無效勞動,同時減輕積分受理視窗壓力,提高工作效率,為群眾提供更好的服務。

在增加的加分項中,對參加住房公積金的,每年積2分;結合本市“雙創”工作,對“擁有有效中國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加20分;對立功退役軍人最高加20分。同時,對原不具操作性的減分項內容進行修改,增加了“持證人5年內有申辦積分入戶時提供虛假資訊記錄的,減30分”等3個減分項。

《管理辦法》對原有部分條款進行了規範。在加強居住證申領管理方面,將居住證申領受理點由街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調整為公安局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將原來的社會化受理調整為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簽發、簽註、登出以及居住證持有人入戶受理、落戶等相關工作。”

《管理辦法》還進一步細化了積分入戶申請條件。針對可能出現的虛假申報行為,條款中增加了“使用、製造虛假材料或故意隱瞞實際情況,騙取積分入戶資格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條款,明確提出申請人採取製作虛假證明材料、瞞報生育情況等方式騙取積分入戶資格,應受法律制裁。

《管理辦法》對進一步理順稽核流程、方便群眾申辦作出規定。公安機關首先對居住證持有人是否具備身份資訊、戶籍狀態、落戶地點等落戶條件進行稽核,對不具備落戶條件的不允許進行積分。市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同志介紹,作出這樣的調整可以避免出現個別申請人因戶口凍結、登出以及錯、重、假等問題,或因申請人填報的落戶地點不符合落戶規定,造成後期無法正常落戶的現象。針對獲得積分入戶資格申請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辦理隨遷落戶手續的內容,這樣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請人原籍不允許未成年人作為戶主,造成獲得積分入戶資格但無法從原籍遷出的現象。

市發展改革委相關負責同志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本市將及時完善“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積分管理”“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和“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4個實施細則,加快推進網上審批資訊化建設,確保《管理辦法》積極有效實施和公平公正執行。同時也特別提醒居住證持有人在網上申請積分入戶時,儘量提前預約,以免因在最後時限扎堆申請人多,造成網上申報困難。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擬定的

  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

  津政辦發〔2016〕3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分別擬定的《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入戶管理實施細則》、《天津市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3月23日

  天津市居住證辦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境內來津人員申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工作,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境內來津人員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核查、制發、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三條 居住登記的申請人包括自然人申請人和法人申請人;居住證的申請人為自然人申請人。

自然人申請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境內來津人員。

法人申請人是指組織本單位合同工人集體申報居住登記的用人單位。

境內來津人員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本市居住的中國公民(港澳臺地區居民除外)。

第四條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群、村、大型企業、建築工地流動人口資訊採集點)受公安機關委託負責具體承辦居住登記工作。區縣公安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條件的社群警務室及受公安機關委託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簽註、補(換)領、登出等業務。

區縣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簽發工作。市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製作工作。

第五條 居住證證件資訊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戶籍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有效期限。

居住證每年簽註1次,逾期未簽註,使用功能中止;辦理居住證簽註手續後,使用功能恢復。經社群民警核查確認的,公安機關應在受理單位開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發放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記

第六條 境內來津人員擬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應當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到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或居住證申領點申報居住登記。

申報居住登記時,自然人申請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合法居所證明,無居民身份證人員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居民戶口簿和近期證件照片;法人申請人除以上材料外,還需提供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和申請人員名冊。申請人員名冊應當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居住地址等專案,並加蓋單位印章。

合法居所證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與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或影印件,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原件或影印件;

(二)居住在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協議原件或影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責任保證書》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影印件,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影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證明;

(四)居住在單位(學校)內部的,提供單位(學校)組織機構證明檔案(副本)影印件及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證明。

受理單位辦理居住登記時,應當錄入申請人基本資訊,並列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交由申請人保管。

第七條 境內來津人員在津申報居住登記免費。

第三章 證件申領

第八條 在津辦理居住登記6個月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九條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收工本費;居住證換領、補領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每證收繳10元工本費。受理單位收繳證件工本費後,須開具收費票據。

第十條 自然人申請人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證件數碼相片檢測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認證回執。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還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和出生醫學證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同居住登記)

第十一條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可以由監護人或受託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

代為申報居住登記或申領居住證的,除本細則第六條、第十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監護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能夠證明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關係的居民戶口簿,受託人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委託書。

第十二條 居民本人和代辦人應當對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居住證受理部門受理申領居住證時,應當依據申請材料現場稽核申領人的基本資訊,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資訊稽核無誤的,受理部門應當填寫制證資訊,通過照片認證回執讀取申請人照片,留取申請人聯絡方式,列印《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字確認,同時開具《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對登記資訊有誤的,應在更改登記資訊後受理申領居住證。

第四章 核實簽發

第十四條 受理部門應在受理當日將申請人《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交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群民警進行核查。社群民警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居住情況的核查工作。核查屬實的,在《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表》簽字確認,並在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中稽核通過居住證受理資訊;核查有誤的,在居住登記表填寫核查意見後簽字,並及時告知申請人不予簽發原因,退回原受理部門。

第五章 製作發放

第十五條 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收到制證資訊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製作,並將居住證發至受理部門;受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至申請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群民警。

對於制證資訊有誤,被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區縣公安機關退回受理部門的,申請人應配合受理部門做好資訊更正工作。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社群民警核查確認後,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門開具的《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後,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群民警領取居住證。

社群民警發放居住證後,應當收回《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

第六章 證件管理

第十七條 居住證簽註分為證件有效期到期簽註和居住資訊變更籤注。申請人在簽註前應登入“天津公安民生服務平臺”填寫《居住證簽註申請表》並提交簽註申請,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領取並填寫《居住證簽註申請表》後交社群民警申請簽註。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群民警應在受理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填寫核查意見,並告知申請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簽註決定。

第十八條 居住證自簽發之日起須每年簽註1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提交簽註申請,經社群民警核查確認後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居住證及合法居所證明等,到受理部門辦理簽註手續。

第十九條 居住證持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提交簽註申請,經社群民警核查確認後持居住證和變動後的合法居所證明,到受理部門辦理變更籤注手續。

第二十條 居民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戶籍地址發生變化的,以及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應當及時到受理部門換領新證。

受理部門辦理換領手續時,應當收回損壞的居住證,對居住證持有人基本資訊進行稽核,並依照居住證首次申領的工作程式和時限進行辦理,收取換領居住證工本費並開具收費票據。收回的居住證應編制清單,每半年上交1次,由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集中統一銷燬。

第二十一條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實認定後,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中登出居住登記資訊並登出、回收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已轉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登出的情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住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驗、扣押居住證。

第二十三條 在開展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管理工作中,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設立並向社會公佈投訴電話,嚴肅查處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居住證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獲悉的境內來津人員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洩露或者違法查詢、使用居住證持有人資訊。

第二十五條 居住證受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利用製作、發放、查驗居住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住證的;

(四)將在服務和管理過程中獲得的境內來津人員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

(五)在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個人或者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

(一)不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居住地址變更的;

(三)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四)出租、出借、轉讓居住證的;

(五)偽造、變造居住證,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居住證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住證的;

(七)使用、製造虛假材料或故意隱瞞實際情況,騙取積分入戶資格的。

第二十七條 個人和單位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天津市居住證積分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天津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積分管理制度,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積分:

(一)在我國境內具有合法有效戶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證;

(三)被在津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資辦企業),且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穩定的落戶地點(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產權住房、軍產房、經公安部門認定具備常住戶口登記條件的公產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單位及市、區縣人民政府所屬人力資源中介機構的集體戶口);

(五)居住證積分達到申報指導分值。

第三條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本分、導向分、附加分和負積分指標組成,分別設定不同的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積分。具體指標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確定。

第四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持有人的積分彙總、稽核和積分排名等工作,並負責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社會保險費繳納、獎項和榮譽稱號、退役軍人立功、不良信用記錄情況等積分申請資料的稽核、打分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積分管理工作的綜合協調,提出調整修改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申報指導分值的建議,制定年度積分入戶總量指標計劃並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