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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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5日,省人社廳下發《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對全省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進行調整,並從2014年起開始執行。

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關於調整甘肅省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4〕269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中央在甘有關單位、有關事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精神,加強高溫及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決定調整全省在崗職工高溫津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溫津貼發放範圍: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二、高溫津貼發放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C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C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高溫、露天作業人員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業人員每人每天8元,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發放。

三、企業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工會組織,督促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各項規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衛生制度,確保夏季企業、事業單位工作和生產經營正常進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執行。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4年8月5日

●發給誰:調整後的發放範圍為:存在高溫作業及高溫天氣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照執 行。發放條件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 貼。因此,高溫津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能獲得,只有具備了上述範圍及條件者才能夠享有。

●發什麼: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發放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

●發多少: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作業的,每人每天12元;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每人每天8元。

我省標準在全國處於較高水平

我省2014年調整前執行的是1997年的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執行了17年之久,調整後的標準在全國處於較高水平。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至少 有27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13個省份按月發放標準,14個省份按天發放。按月發放的省區中,山西和江西的標準較高,均為每人每月240元;按天發 放地區中,天津標準最高,為每人每個工作日24元。

從周邊省份標準來看,陝西省於2011年調整了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各類企業在崗人員標準為每個工作日10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崗 工作人員標準為室外作業人員每個工作日10元;其他人員6元,執行時間為4個月。寧夏於2014年5月進行了調整,標準為:每個工作日室外12元、室內8 元,執行時間為四個月,享受範圍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新疆2012年進行了調整,標準為:每個工作日室外溫度超過35℃為12元、室內溫度超 過33℃為6元,享受範圍為各類企業。青海省由於氣溫較低一直未執行高溫津貼制度。

單位不發可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怎麼辦?,人社部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高溫津貼的發放是按在崗職工實際出勤天數計發的,在每年6月—9月發放。符合發 放範圍和條件的勞動者未領到高溫津貼,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反映情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另外,還可以通過勞動仲裁維權。

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